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38
定金
1、定金的法律規定:
(1)違約定金
給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概念解釋:“定金”與“訂金”不同。“訂金”相當于預付款,是合同一方當事人預先向對方當事人支付的款項,無擔保作用。
(2)擔保定金
以交付定金作為訂立主合同擔保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無權要求返還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拒絕訂立合同的,應當雙倍返還定金。
(3)生效定金
當事人約定以交付定金作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給付定金的一方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經履行或者已經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響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4)解約定金
定金交付后,交付定金的一方可以以喪失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收受定金的一方也可以以雙倍返還定金為代價而解除合同。
2、定金的數額:
(1)當事人約定的定金數額不得超過主合同標的額的20%.如果超過20%的,超過部分無效。
提示:定金應當以書面形式約定。當事人在定金合同中應當約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從“實際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2)實際交付的定金數額多于或者少于約定數額,視為變更定金合同;收受定金一方提出異議并拒絕接受定金的,定金合同不生效。
章節考點:高效復習方法,講師為你講解90%核心考點,點擊聽課>>
推薦閱讀:
2016年中級會計師已進入沖刺階段,快來在線測試中級會計師考試試題,模擬真實考試環境,提升解題技巧,幫助考生全面備考復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