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37
合同解除:約定解除、法定解除
約定解除
(1)協商解除。指合同生效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之前,當事人以解除合同為目的,經協商一致,訂立一個解除原來合同的協議,使合同效力消滅的行為。
(2)約定解除權。解除權可以在訂立合同時約定,也可以在履行合同的過程中約定,可以約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權利,也可以約定雙方解除合同的權利。
法定解除
(1)《合同法》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①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只有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實現時,當事人才可以解除合同。
②因預期違約解除合同。即在履行期限屆滿之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明不履行主要債務的,對方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③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仍未履行。
④當事人一方遲延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致使不能實現合同目的。
4、合同解除的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已經履行的,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當事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采取其他補救措施,并有權要求賠償損失。合同的權利義務終止,不影響合同中結算和清理條款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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