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23
反壟斷法律制度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有上述第(2)、(3)項規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壟斷協議:
橫向壟斷協議行為:(1)固定價格。(2)劃分市場。(3)聯合抵制。(4)不當技術聯合。
縱向壟斷協議行為;(1)固定轉售價格。(2)限定轉售最低價格。
經營者集中行為:
經營者集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向國務院反壟斷執法機構申報:(1)參與集中的一個經營者擁有其他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的;(2)參與集中的每個經營者50%以上有表決權的股份或者資產被同一個未參與集中的經營者擁有的。
行政性壟斷
行政性壟斷的表現:(1)行政性強制交易。(2)行政性限制市場準入。(3)行政性強制經營者限制競爭。
反不正當競爭法律制度:
欺騙性標示行為:經營者對其所銷售的商品和提供的服務作出不實標記或陳述的行為。欺騙性標示分為仿冒和虛假陳述兩類。
侵犯商業秘密行為:(1)以盜竊、利誘、脅迫或者其他不正當手段獲取權利人的商業秘密;
(2)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以前項手段獲取的權利人的商業秘密;(3)違反約定或者違反權利人有關保守商業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許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業秘密。
詆毀商譽行為:經營者傳播有關競爭對手的虛假信息,以破壞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商業賄賂行為:經營者為了獲取交易機會或者競爭優勢,向能夠影響交易的人秘密給付財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的行為。是否存在“賬外暗中”,是區分回扣、折扣和傭金是否屬于商業賄賂的標準。
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不當附獎贈促銷行為有:(1)附巨額獎贈促銷。(2)欺騙性附獎贈促銷。(3)經營者不得利用有獎銷售的手段推銷質次價高的商品。
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
企業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1)國務院是國有資產所有權人的代表;(2)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對國家出資企業履行出資人職責;(3)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
國家出資企業,是指國家出資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以及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任免或建議任免國家出資企業的人員,包括:(1)任免國有獨資企業的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2)任免國有獨資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監事會主席和監事;(3)向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國有資本參股公司的股東會、股東大會提出董事、監事人選。
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的事項: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
國家出資企業的關聯方,不得利用與國家出資企業之間的交易,謀取不當利益,損害國家出資企業利益。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法律制度:
事業單位國有資產配置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現有資產無法滿足事業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2)難以與其他單位共享、共用相關資產;(3)難以通過市場購買產品或者服務的方式代替資產配置,或者采取市場購買方式的成本過高。
有下列情形的,事業單位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1)新設立的事業單位,辦理占有產權登記;(2)發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隸屬關系、單位名稱、住所和單位負責人等產權登記內容發生變化的事業單位,辦理變更產權登記;(3)因依法撤銷或者整體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銷的事業單位,辦理注銷產權登記。
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對相關國有資產進行評估:(1)整體或者部分改制為企業;(2)以非貨幣性資產對外投資;(3)合并、分立、清算;(4)資產拍賣、轉讓、置換;(5)整體或者部分資產租賃給非國有單位;(6)確定涉訟資產價值;(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需要進行評估的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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