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中級會計師考試《經濟法》知識點精講15
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相關市場
是指與經營者的產品和服務之間存在競爭關系的產品和服務市場。認定市場支配地位,首先要界定相關市場。
2.市場支配地位
是指經營者在相關市場內具有能夠控制商品價格、數量或者其他交易條件,或者能夠阻礙、影響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能力的市場地位。
3.市場支配地位的認定依據
《反壟斷法》規定,認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應當依據下列因素:(1)該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以及相關市場的競爭狀況;(2)該經營者控制產品銷售市場或者原材料采購市場的能力;(3)該經營者的財力和技術條件;(4)其他經營者對該經營者在交易上的依賴程度;(5)其他經營者進入相關市場的難易程度;(6)與認定該經營者市場支配地位有關的其他因素。
根據《反壟斷法》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推定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1)一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達到1/2的;(2)兩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2/3的;(3)三個經營者在相關市場的市場份額合計達到3/4的。有上述第(2)、(3)項規定情形的,其中有的經營者市場份額不足1/10的,不應當推定該經營者具有市場支配地位。
4.濫用市場支配地位的行為
(1)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以不公平的高價銷售商品或者以不公平的低價購買商品的行為。電信、郵政、電力、交通、城市自來水、管道燃氣等自然壟斷行業的經營者易于實施壟斷高價和壟斷低價行為。
(2)掠奪性定價。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以低于成本的價格銷售商品的行為。這里所稱的正當理由,包括銷售鮮活商品、季節性降價、處理積壓商品、轉產或歇業及其他有正當理由的情形。
(3)拒絕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拒絕與交易相對人進行交易的行為。拒絕交易的目的往往是為了排除競爭對手,或者推高價格、牟取暴利。
(4)獨家交易。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限定交易相對人只能與其進行交易或者只能與其指定的經營者進行交易的行為。獨家交易,會損害交易相對方、競爭對手的合法權益。
(5)搭售。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在銷售其市場份額高的商品和服務時,搭配銷售其市場份額低的商品和服務的行為。
(6)差別待遇。即具有市場支配地位的經營者,沒有正當理由,對條件相同的交易相對人設定不同的交易價格等交易條件的行為。差別待遇,會導致排除競爭對手、牟取壟斷暴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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