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知識點預習——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登記事項
(一)公司名稱
公司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并只能使用一個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在公司名稱中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的字樣。
(二)公司住所
公司的住所是公司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公司的住所只能有一個。公司的住所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三)法定代表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董事長、執行董事或者經理擔任,并依法登記。公司法定代表人變更的,應當辦理變更登記。
(四)公司類型
公司登記的類型包括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一人有限責任公司應當在公司登記中注明自然人獨資或者法人獨資,并在公司營業執照中載明。
(五)經營范圍
經營范圍是股東選擇的公司生產和經營的商品類別、品種服務項目。公司的經營范圍中屬于法律、行政法規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應當依法經過批準。
(六)股東出資
股東不得以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或者設定擔保的財產等作價出資。
設立登記
(一)公司名稱預先核準
1.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
2.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在保留期內,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也不得轉讓。
(二)公司的設立登記
依法設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記機關發給《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公司營業執照的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注銷登記
公司解散應當申請注銷登記,經公司登記機關注銷登記,公司終止。公司解散有兩種情況:一是不需要清算的,如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公司,因其債權債務由合并、分立后繼續存續的公司承繼;其二是應當清算的,即公司債權債務無人承繼的。
分公司的登記
1.分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名稱、營業場所、負責人、經營范圍。分公司的名稱應當符合國家有關規定。分公司的經營范圍不得超出公司的經營范圍。
2.公司設立分公司的,應當自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向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必須報經有關部門批準的,應當自批準之日起30日內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登記。
3.公司應當自分公司登記之日起30日內,持分公司的《營業執照》到公司登記機關辦理備案。
年度報告公示
公司應當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過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上一年度年度報告,并向社會公示。
證照和檔案管理
1.《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正本或者《營業執照》正本應當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分公司營業場所的醒目位置。
2.公司登記機關對需要認定的營業執照,可以臨時扣留,扣留期限不得超過10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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