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條件【2013年單選題】
1.發起人符合法定人數(發起人應當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須有半數以上的發起人在中國境內有住所);
2.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1)股份有限公司采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2)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
(3)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4)以募集設立方式沒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認購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總數的35%:但是.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股份發行、籌辦事項符合法律規定;
4.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須經創立大會通過;
5.有公司名稱,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組織機構;
6.有公司的住所。
【例題7·單選題】下列各項中,符合《公司法》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設立規定的是( )。
A.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認繳的股本總額
B.乙公司由-名發起人認購公司股份總額的35%,其余股份擬全部向特定對象募集
C.丙公司的全部5名發起人均為外國人.其中3人長期定居北京
D.丁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發起人認購的股份分期繳納,擬在公司成立之日起2年內繳足
【答案】C
【解析】本題考核股份有限公司設立的有關規定。根據規定,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實收股本總額,因此選項A錯誤;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200人,因此選項B錯誤:募集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為實收股本總額,不得分期出資,因此選項D錯誤。
(二)募集設立方式下的創立大會【2011年多選題】
1.發起人應當自股款繳足之日起30日內主持
召開公司創立大會。發行的股份超過招股說明書規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發行股份的股款繳足后,發起人在30日內未召開創立大會的,或創立大會作出不設立公司決議的,認股人可以按照所繳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發起人返還。發起人、認股人繳納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資后,除上述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創立大會應有代表股份總數“過半數”的發起人、認股人出席,方可舉行。
3.創立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提示】“出席”創立大會的,包括“發起人與認股人”;作出決議的,僅是“認股人”。
【例題8·判斷題】根據我國《公司法》的規定,股份有限公司創立大會作出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認股人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
【答案】√
【解析】本題考核創立大會的決議通過方式。
(三)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1.公司未沒立成功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表2.4發起人承擔的責任
《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責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發起人責任 |
(1)公司因故未成立,債權人請求全體或者部分發起人對設立公司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沒立行為所產生的債務和費用負連帶責任 |
(2)部分發起人依照前述規定承擔責任后,請求其他發起人分擔的,人民法院應當判令其他發起人按照約定的責任承擔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責任承擔比例的,按照約定的出資比例分擔責任;沒有約定出資比例的,按照均等份額分擔責任 |
公司不能成立時,對認股人已繳納的股款,負返還股款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連帶責任 |
續表
《公司法》規定的發起人責任 |
《公司法司法解釋(三)》規定的發起人責任 |
在公司設立過程中,由于發起人的過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對公司承擔賠償責任 |
(1)因部分發起人的過錯導致公司未成立,其他發起人主張其承擔設立行為所產生的費用和債務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過錯情況,確定過錯-方的責任范圍。 |
2.公司設立階段的合同責任
(1)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對以發起人名義訂立的合同予以確認,或者已經實際享有合同權利或者履行合同義務,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公司成立后有證據證明發起人利用設立中公司的名義為自己的利益與相對人簽訂合同,公司以此為由主張不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但相對人為善意的除外。
【提示】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如果合同相對人不知道發起人是為自己利益而訂立合同,即為善意,這種情況仍由“公司”承擔責任。
【例題9·多選題】根據公司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關于公司發起人的說法中,正確的有( )。
A.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為2人以上200人以下
B.發起人以設立中公司名義對外訂立合同,公司成立后合同相對人請求公司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C.發起人制訂公司章程,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設立的需要經創立大會通過
D.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答案】ABC
【解析】本題考核發起人的概念和法律地位。
根據《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的規定,發起人為設立公司以自己名義對外簽訂合同,合同相對人請求該發起人承擔合同責任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因此選項D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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