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于外商投資企業中的出資期限,把整個知識點進行詳細闡述。
一、區分標準。
一般根據不同的“資金轉移方式”區分兩種不同的出資期限的法律規定,為您總結如下:
1.(普通)正常途徑是指:如果投資者把資金打入“合營企業的賬戶”,即把錢直接給了設立的合營企業,而不是給了“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那麼就適用“正常途徑”;比如外國投資者和中國投資者分別“直接出資”設立合營企業,那麼題目就要把錢直接打到“合營企業的賬戶”上,而不是打到“股東或境內企業的私人賬戶”,此時適用“正常途徑”。
普通途徑出資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一次繳付的,要在6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15%,且要在3個月內繳清;剩余的在2年內繳清(投資公司是5年)。
2.特殊途徑:如果投資者把資金打入了“個人賬戶”,即把錢給了“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而不是直接給了設立的合營企業,那麼就適用“特殊途徑”;比如外國投資者“并購境內公司的資產或股權”,以設立合營企業,那投資者就要把錢給“轉讓股權的股東,或出售資產的境內企業”,這就是資金打入了“股東或境內企業的個人賬戶”,而不是“合營企業的賬戶”;此時適用“特殊途徑”。
特殊途徑出資期限的法律規定是:一次繳付的,要在3個月內繳清;分期繳付的,第一次出資不得低于60%,且要在6個月內繳清;剩余的在1年內繳清。
二、舉例為您說明。
1.“一次支付,3個月付清;分期支付,6個月60%,1年內付清”是針對資產或股權并購,支付對價部分,也就是支付買價的時候用的。這個錢是打入出售資產或股權的企業的賬戶的;
例如:法國甲企業并購境內某國有獨資公司60%的股權,將其變更為外商投資企業,假設股權支付價款為120萬元。如果合同約定一次支付的,那么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轉讓股權的股東支付;如果分期支付的,那么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以上(120×60%=72萬元),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
2.“一次出資,6個月付清;分期出資,3個月不低于15%,剩余的2年內付清”是針對出資,也就是拿出錢和物來對企業出資的時候用的。這個錢是打入中外雙方成立的合營企業的賬戶的。
例如:法國甲公司與中國乙公司在北京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為1200萬,其中甲公司出資500萬元,那么甲的出資期限為:一次出資的,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分期出資的,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認繳出資額的15%(500×15%=75萬美元),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剩余的85%(500×85%=425萬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2年內繳足。乙公司的出資與此類似,不再贅述。
3.上述兩點的結合(資產并購+其余出資)
例如:法國甲公司與中國乙公司在北京設立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注冊資本擬定為1000萬美元,甲公司出資500萬美元。雙方商定以該中外合資經營企業的名義在境內購買丙公司的廠房和流水線,總價款為120萬美元(屬于甲公司出資的一部分)。對于該120萬元收購價款,應該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向境內丙企業支付全部對價;對特殊情況需要延長者,經審批機關批準后,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支付全部價款的60%(120×60%=72萬美元)以上,1年內付清全部價款。
對于甲公司剩余的380萬元出資,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合同、章程中規定分期繳付出資的,投資者第一期出資不得低于各自認繳出資額的15%(380×15%=57萬美元),并應當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剩余的85%(380×85%=323萬美元)按照公司法的規定,在2年內繳足。
4.上面的舉例中都是指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高于25%的,如果外國投資者出資比例低于25%的,那么出資期限為:
①現金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3個月內繳清。
②非現金資產出資,應自外商投資企業營業執照頒發之日起6個月內繳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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