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四 合同法的基礎知識
一、合同的分類
1.有名合同與無名合同
在法律適用上,有名合同可以直接適用《合同法》分則中關于該種合同的具體規定;對無名合同則只能在適用《合同法》總則中規定的一般規則的同時,參照該法分則或者其他法律中最相類似的規定執行。
2.單務合同與雙務合同
單務合同是指僅有一方當事人承擔義務的合同,如贈與合同;雙務合同是指雙方互負對價義務的合同,如買賣合同、租賃合同。
3.諾成合同與實踐合同
諾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認定合同成立的合同;實踐合同是指當事人意思表示一致以外,尚須有實際交付標的物或者有其他現實給付行為才能成立的合同。常見的實踐合同有保管合同、自然人之間的借貸合同、定金合同等。
二、要約與承諾
【案例】菜市場一幕:
小販:“白菜便宜啦,一斤一塊!”——要約
老太太:“八毛賣不?我多買點”——要約(新)
小販:“最少九毛。”——要約(新)
老太太:“來30斤。”——承諾
小販:“好咧!”——無法律意義
1.要約VS要約邀請
(1)要約應當同時具備兩個條件:一是內容具體確定;二是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如果不能同時符合這兩個條件,為要約邀請。
(2)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性質為要約邀請;但若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的規定,如懸賞廣告,則視為要約。
2.新要約
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解釋】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內容的變更,屬于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
3.要約的生效、撤回與撤銷,承諾的生效與撤回
【解釋】承諾只能撤回,不能撤銷,因為承諾一旦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再反悔就是違約行為了。
三、合同的成立與生效
1.成立與生效是兩個不同的概念,成立是一種客觀事實,生效是一個主觀價值的判斷。一般情況下,合同只要雙方當事人達成合意即告成立,但是成立了的合同是否有效,還要看該合同是否符合法律規定的有效要件(行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合法)。
2.合同成立的時間
(1)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2)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
(3)如果當事人未采用法律要求或者當事人約定的書面形式、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或者當事人沒有在合同書上簽字蓋章的,只要一方當事人履行了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合同仍然成立。(實際履行原則)
3.合同生效的時間
(1)依法成立的合同,原則上自成立時生效。
(2)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附條件或者附期限。
①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生效。
②附解除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解除;附解除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屆至時解除。
③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成就,不正當地促成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案例】甲打算賣房,問乙是否愿買,乙一向迷信,就跟甲說:“如果明天早上7點你家屋頂上來了喜鵲,我就出10萬塊錢買你的房子。”甲同意。乙回家后十分后悔。第二天早上7點差幾分時,恰有一群喜鵲停在甲家的屋頂上:(1)如果這群喜鵲一直不飛走,條件就成就了,甲乙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乙就應該買下甲的房子。(2)如果乙把喜鵲趕跑了,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屬于當事人為自己利益不正當地阻止條件成就,應視為條件已成就,乙應當履行自己的承諾,購買甲的房子;(3)如果甲不知情的兒子拿起彈弓把喜鵲打跑,至7點再無喜鵲飛來,由于甲的兒子并非該附生效條件合同的當事人,不適用上述規定,即應認為條件不成就,乙無須購買甲的房子。
四、無效合同、可撤銷合同和效力待定的合同
1.無效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6)無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合同。
2.可撤銷合同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合同;
(3)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不損害國家利益的;
(4)一方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
【解釋1】可撤銷合同,如果權利人不行使撤銷權(有意不行使或者是過了撤銷權存續期間未行使),則合同一直有效;一旦權利人在撤銷權存續期限內行使了撤銷權,則合同自始無效。
【解釋2】撤銷權的存續期間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
3.效力待定合同
(1)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與其年齡、智力、精神狀況“不相適應”的合同
【解釋1】限制行為能力人主要有兩種:(1)10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不包括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2)不能完全辯認自己行為的精神病人。
【解釋2】如果法定代理人代為訂立的,合同有效;
【解釋3】如果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訂立的在其行為能力范圍內的合同,合同有效。
①如果法定代理人追認,合同有效;
②如果法定代理人明確拒絕追認或者經相對人催告后1個月內未表示追認的,合同無效;
③在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權撤銷合同。
(2)無權代理人訂立的合同
①如果經被代理人追認,則合同有效;
②未經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③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
④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
【案例】乙未經甲的授權,擅自為甲訂立了一個購買電冰箱的合同,出賣方是丙電器城:(1)乙屬于無權代理,該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追認了,該合同有效,甲不得拒絕向丙支付購買價款;(3)如果甲拒絕追認,該合同無效,丙只能要求無權代理人乙承擔責任;(4)丙也可以主動催告甲一個月內進行追認,如果甲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5)如果丙在訂立合同時對乙無權代理的事實并不知情,則丙屬于善意第三人,在甲追認之前有權撤銷該合同。
(3)無處分權人訂立的合同
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經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案例】甲的筆記本電腦委托乙進行保管,乙擅自將其以5000元的價款轉賣給了不知情的丙:(1)乙的行為屬于無權處分行為,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2)如果甲事后進行了追認或者乙事后與甲協商買下該電腦,那么乙丙之間的合同有效;(3)如果甲拒絕追認,乙也無法事后取得處分權,乙丙之間的合同無效;(4)丙是善意第三人,在得知乙無處分權后,可以主張撤銷合同。
五、合同的無效、撤銷和解除
1.原因不同
(1)合同無效和撤銷主要是由于合同欠缺有效要件造成的;合同無效的原因往往是有“硬傷”,如損害國家利益、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等;
(2)合同撤銷的原因往往是有“軟傷”,如重大誤解、顯失公平等;
(3)合同解除是合同已經有效成立,甚至已經部分履行,由于客觀情況、當事人的行為或者主觀意愿發生變化,而依法或者依約定進行解除。
2.后果不同
(1)無效合同是自始無效、當然無效、絕對無效的;
(2)可撤銷合同則比較復雜,如果當事人不撤銷或者超過撤銷權存續期限未撤銷合同的,該合同一直是有效的,如果當事人在撤銷權存續期間內撤銷合同,則該合同“自始無效”;
(3)合同解除則是解除之前合同有效,解除之后合同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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