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題二 企業組織法基礎知識
說明:2011年《中級經濟法》教材中與企業組織法相關的章節有:(1)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2)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包括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外商投資企業)。
一、企業組織的類型
二、企業組織法的8組基本概念
1.無限責任VS無限連帶責任VS有限責任
(1)無限責任是一種補充責任,個人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責任,意思是個人獨資企業的債務,首先以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承擔,個人獨資企業的財產不足以承擔的,投資人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即先企業,后個人。
(2)連帶責任是一種非常嚴格的法律責任,連帶債務人在責任承擔上不存在先后順序,債權人有權要求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
(3)無限連帶責任,是兩種責任(無限責任+連帶責任)的組合。普通合伙企業中,合伙人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這一責任是分為兩部分看待:
①無限責任,體現在合伙企業的債務先以合伙企業的財產承擔責任,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時,普通合伙人才承擔補充清償責任,這一先企業后合伙人的責任承擔方式,體現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中的無限責任。
②連帶責任,體現在普通合伙人對債權人承擔責任時沒有先后順序之分,當合伙企業財產不足以承擔債務時,債權人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部分企業未能清償完畢的債務,這體現的是無限連帶責任中的連帶責任(債權人愛找誰要找誰要,愛要多少要多少)。
【案例】甲、乙、丙、丁四個自然人成立了一個普通合伙企業A企業,A企業成立后,由于經營不善,欠B公司100萬元的債務到期無法償付,經查A企業的財產僅剩60萬元。在本案中,(1)欠付B公司的100萬元應當先以A企業的財產清償;(2)A企業財產不足清償的40萬元債務,B公司有權不按先后順序、不論各自的財產份額多少,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承擔全部或者部分債務:①可以要求甲(或乙、丙、丁)一人清償全部的40萬元債務;②可以要求甲乙(或甲丙、或甲丁、或乙丁、或丙丁)二人清償全部的40萬元債務;③可以要求甲清償1萬元、乙清償10萬元、丙清償5萬元、丁清償其余部分債務……總之,在這40萬元債務上,債權人可以完全根據自己的意愿,隨意要求甲、乙、丙、丁中的一人、數人、全體清償全部或部分債務。(3)假定甲向債權人清償了這40萬元債務,甲可以按照合伙企業損益分配規則中確定的比例向乙、丙、丁進行追償,這是普通合伙人內部的按份責任。
【合伙企業的損益分配規則】合伙企業的利潤分配、虧損分擔,按照合伙協議的約定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由全伙人協商決定;協商不成的,由合伙人按照實繳出資比例分配分擔;無法確定出資比例的,由合伙人平均分配、分擔。
(4)有限責任是企業風險與投資人風險的隔離墻(防火墻),在有限責任制度下,當企業財產不足以清償自己的債務時,投資人并不需要承擔補充清償責任,投資人僅以其投入企業的財產為限承擔責任(虧完就得,無須往里再搭錢了)。投資者只承擔有限責任的規定主要體現在三個地方:①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②有限合伙人對有限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③特殊普通合伙企業中,因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故意或重大過失引起的債務,由該一個或數個合伙人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其他合伙人對該債務僅承擔有限責任。
2.合伙事務執行人VS非合伙人參與經營管理
合伙事務執行人與參與管理的非合伙人絕不可同日而語,主要區別在于:
(1)身份不同,合伙事務執行人必須是普通合伙人,參與管理的非合伙人并非合伙企業的投資人。
(2)權限不同,合伙事務執行人類似于法人組織的法定代表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參與管理的非合伙人并不享有代表權,應當在合伙企業授權范圍內履行職務。
3.法人VS法定代表人
日常生活中,人們喜歡簡稱“法定代表人”為“法人”,但是,在法律上法人和法定代表人是兩個完全不同的概念,希望考生在學習公司法時要注意區分。“法人”一詞往往指的是法人型企業(企業法人),如公司、中外合資經營企業,這類企業的特點在于投資人對企業的債務承擔有限責任。法定代表人是指法人型企業中代表法人實施民事法律行為的自然人。
【案例】王某是甲有限責任公司(簡稱“甲公司”)的董事長兼總經理,甲公司是一個法人型企業或稱企業法人,王某則是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4.注冊資本VS實繳資本(實收股本)VS認繳資本(認購股本)
由于新公司法允許公司股東分期繳納出資(明確禁止的除外),產生了認繳資本(認購股本)和實繳資本(實收股本)的區別,股東承諾繳納的投資額為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而股東已經實際向公司繳納的資本(股本)為實繳資本(實收股本)。
【案例】2011年1月15日,王某、甲公司和乙公司決定設立A有限責任公司,投資協議中明確約定:(1)王某認繳出資20萬元,在取得營業執照時一次繳清;(2)甲公司認繳出資80萬元,取得營業執照時繳納40萬元,其余出資于2011年3月1日交清;(3)乙公司認繳出資100萬元,取得營業執照時繳納20萬元,2011年2月1日繳納30萬元,其余50萬元于2011年4月1日交清。在本案中,(1)王某認繳的出資額為20萬元,甲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為80萬元,乙公司認繳的出資額為100萬元;(2)根據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因此,A公司的注冊資本=20+80+100=200(萬元);(3)隨著各股東認繳出資的逐步到位,A公司的實繳資本是不斷發生變化的,①取得營業執照時,A公司的實繳資本=20+40+20=80(萬元),②2011年2月1日,乙公司將其第二期出資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實繳資本=80+30=110(萬元),③2011年3月1日,甲公司的第二期出資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實繳資本=110+40=150(萬元),④2011年4月1日,乙公司的最后一期出資投入公司后,A公司的實繳資本=150+50=200(萬元)。
從上述說明中,我們不難看出,公司的實繳資本(實收股本)≤認繳資本(認購股本)。在學習中需要注意的是,《公司法》明確禁止分期出資的公司主要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和以募集方式設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在禁止分期出資的公司中,不存在認繳資本(認購股本)與實繳資本(實收股本)的區別,其實繳資本(實收股本)即為注冊資本。
5.母子公司VS本(總)分公司
(1)母子公司是兩個獨立的企業法人,本(總)分公司是一個企業法人,分公司只是本(總)公司的一個組成部分而已。
(2)母公司也稱控股公司,是指擁有另一個公司一定比例股權或股份,并能夠控制另一個公司的公司;子公司也稱為被控股公司,是指被另一個公司擁有一定比例的股權或股份,并被另一個公司控制的公司。子公司的種類包括:①全資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100%的股權;②絕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超過50%但不足100%的股權;③相對控股子公司,即母公司持有子公司的股權雖然低于50%,但僅僅依賴該股權或者股份的表決權足以控制子公司。
(3)分公司只是本(總)公司的一個分支機構,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其民事責任由本(總)公司承擔,但可以取得營業執照(而不是“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6.國有獨資公司VS國有獨資企業
國有獨資公司是公司制企業,國有獨資企業是非公司制企業。兩者雖然都是國有獨資,但是由于性質不同,其適用的法律規定也不同,國有獨資公司不僅要遵守國有資產管理法律制度的有關規定,而且要遵守《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而國有獨資企業是非公司制企業,沒必要遵守《公司法》的規定。
7.股東VS董事VS獨立董事
(1)董事不一定是股東,但股東通過股東(大)會的選舉成為公司的董事。
(2)獨立董事首先是一名董事,享有董事的一般職權,獨立董事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是打入董事會內部的監督機構。
(3)獨立董事有可能同時是一名股東,但絕不能是“大股東”或者和大股東有密切聯系的人(如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是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8.股份有限公司VS上市公司
所有上市公司都是股份有限公司,但并非所有的股份有限公司都上市。股份有限公司均發行股份(可以是公開發行,也可以是非公開發行),已經發行的股份不一定能夠在公開的二級市場上進行流通,只有成功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即上市公司),其符合條件的已發行的股份才可以在公開的二級市場上進行交易。由于上市公司的股東往往涉及到不特定的公眾,所以法律對上市公司的要求更加嚴格,在學習的過程中,一定要注意區分哪些規定是適用于所有股份有限公司的,哪些規定是僅適用于上市公司的,僅適用于上市公司的規定往往容易出現在公司法和證券法相結合的綜合題中。
三、教材的基本邏輯進路
教材對每一個企業主體的講述都是圍繞著一個基本思路進行的,即:
1.設立環節主要關注投資人的資格、出資要求。
2.運營環節主要關注運營的方式,對承擔運營責任的人員或機構的要求。
3.變更環節主要關注投資人、資本的變更。
4.終止環節主要關注終止的原因、程序以及終止后投資人的后續責任。
希望考生能從接觸第2章、第3章的最開始,就有意識地將有關的內容進行梳理和總結,形成比較清晰的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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