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
財政違法行為處罰法律制度,是由財政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有關財政違法行為、責任以及查處的法律制度的總稱。
(一)財政違法主體
財政違法主體是財政法律義務的違反者,即財政違法行為的主體。
(二)財政違法行為及其法律責任
財政違法行為分為l4類。財政違法主體應承擔的相應法律責任形式主要有:停止違法行為;采取補救措施;通報批評、警告等處分;沒收違法所得、罰款等處罰。
(三)財政執法主體
財政執法主體是依法擁有財政執法權力、承擔財政執法職責的組織。財政執法主體只是組織,即有關財政執法機關,不是個人。財政執法機關的工作人員履行財政執法職責時,是職務行為,不是以個人名義。
根據《條例》的規定,財政執法主體包括以下3類: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審計機關;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的派出機構,審計機關的派出機構;監察機關及其派出機構。
(四)財政執法權限和責任
1.財政執法權限的依據
2.財政執法權限
(1)調查、檢查權
(2)處理、處分、處罰權
3.財政執法權限的協調
4.財政執法主體的法律責任
(五)財政執法程序
財政執法程序是財政執法主體進行調查、檢查和對違法行為進行處理、處分和處罰過程中,依法應當遵循的步驟、方式、方法等行為規范。財政執法程序制度包括財政部門、審計機關、監察機關的財政執法程序。
(六)財政檢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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