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四章證券法律制度
第五節違反證券法的法律責任
三、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
違反證券法的行政責任形式包括“責令”形式的責任、警告、取締、沒收違法所得或非法收入、罰款、暫停或者撤銷相關業務許可、責令關閉、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等。
四、違反證券法的經濟法責任
(一)證券市場禁入責任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情節嚴重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對有關責任人員采取證券市場禁入的措施。
證券市場禁入是指在一定期限內直至終身不得從事證券業務或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制度。
(二)股東權利限制責任
五、違反證券法的刑事責任
違反證券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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