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預習
第三章其他主體法律制度
第二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
一、合伙企業法律制度主要內容
(一)合伙企業及其分類
(二)廣義和狹義合伙企業法
合伙企業法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合伙企業法是國家立法機關或者其他有權機關依法制定的、調整合伙企業合伙關系的各種法律規范的總稱。狹義的合伙企業法是由國家立法機關依法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合伙企業法》。該法于1997年2月23日由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四次會議通過,2006年8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修訂。
二、普通合伙企業
普通合伙企業是由普通合伙人組成,合伙人對合伙企業債務依照《合伙企業法》規定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一種合伙企業。
在特殊情況下,合伙人可以不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一)合伙企業的設立
1.合伙企業的設立條件
(1)有2個以上合伙人;
(2)有書面合伙協議;
(3)有合伙人認繳或者實際繳付的出資;
(4)有合伙企業的名稱和生產經營場所;
(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合伙企業的設立登記
(1)申請人向企業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
(2)企業登記機關核發營業執照。
(二)合伙企業財產
1.合伙企業財產的構成
(1)合伙人的出資。
(2)以合伙企業名義取得的收益。
(3)依法取得的其他財產。
2.合伙企業財產的性質
3.合伙人財產份額的轉讓
(1)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之間轉讓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應當通知其他合伙人。
(3)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在同等條件下,其他合伙人有優先購買權;但是,合伙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三)合伙事務執行
1.合伙事務執行的形式
(1)全體合伙人共同執行合伙事務。
(2)委托一個或者數個合伙人執行合伙事務。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和義務
(1)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權利。
(2)合伙人在執行合伙事務中的義務。
3.合伙事務執行的決議辦法
《合伙企業法》規定,合伙人對合伙企業有關事項作出決議,按照合伙協議約定的表決辦法辦理。合伙協議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實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經全體合伙人過半數通過的表決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