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依法登記,領取《企業法人營業執照》,方取得企業法人資格。未經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不得以公司名義從事經營活動。
公司登記分為設立登記、變更登記、注銷登記。公司設立分公司的,也應當進行必要的登記。
一、登記管轄
我國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公司登記機關實行國家、省(自治區、直轄市)、市(縣)三級管轄制度。
(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負責下列公司的登記:
1.國務院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外商投資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的公司;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規定應當由其登記的其他公司。
(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1.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公司以及該公司投資設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
2.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規定由其登記的自然人投資設立的公司;
3.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的規定,應當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的公司;
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權登記的其他公司。
(三)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直轄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設區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區分局,負責本轄區內下列公司的登記: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及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公司以外的其他公司;
2.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權登記的公司。
但是,其中的股份有限公司由設區的市(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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