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債權轉讓協議是否有效
1996年以前,原大城廠累計共向區農行營業部貸款11439545.40元,后因企業經營管理不善嚴重虧損而停產,為恢復企業生產決定企業改制,將企業整體拍賣出售。
1997年12月份,在當地政府主持下,就如何處理大城廠的資產及債務等問題,召集了有區農行、區信用社、區財政局等債權單位參加的磋商會議,并取得共識,對大城廠的資產進行公開拍賣,同時,亦開始對大城廠的資產負債及債權債務進行審計清算。
1998年4月14日,在安源區公證處的主持下,對大城廠進行拍賣招標,鐘某以最高價1488萬元投標中標。同日,大城廠申請企業注銷,獲核準同意注銷。鐘某競標成功后組建青城水泥廠。同年6月5日,就落實大城廠拍賣后債權受償具體金額召開了協商會,參加會議的有:區財政局、區農行及青山營業所、區信用聯社、青山信用社、青山鎮政府、大城村村委會、青城水泥廠等單位和個人,會議經充分協商達成如下統一意見:一、大城廠負債總額為25667036.85元。二、債權受償,一致同意按如下辦法處理債權:1.全額受償的有:(1)個人集資款(2)個人儲蓄(3)職工工資(4)污染費(5)土地費(6)電費(7)稅金,合計4150477.35元。2.區農行是大城廠最大債權人,大家同意按其金額提取5%予以補償計571977元。3.部分受償,按照大城廠拍賣金額1488萬元,去除上述兩項后剩余10157000元,該余額由各債權人(包括農行在內)擬定以51%的比例受償債權。三、債權債務交接:全體到會人員一致同意,部分債權受償單位按51%受償,不足部分按各自財務程序沖銷。青城水泥廠按各債權單位辦理轉借手續,今后債權單位不與任何單位發生財務往來。會后,青山鎮政府將此次會議內容,以會議紀要形式書面報送市農行等部門,農行營業部及市分行未提出異議,亦按此會議內容與青城水泥廠辦理了685萬元的轉借借款手續,并開始收取青城水泥廠的利息。
2000年5月10日,農行營業部將未受償部分債權(即原大城水泥廠的貸款本息)計 5675184.25元剝離,轉讓給長城資產管理公司南昌辦事處(以下簡稱資產公司),資產公司以3373000元收購了該筆債權中的貸款本金部分,并簽訂了債權轉移確認通知書,農行營業部、資產公司、原大城廠三方均在通知書上簽章。
事后,資產公司向青城水泥廠催收貸款,青城水泥廠認為此貸款已由農行沖銷,與其無關,資產公司即訴至法院。
資產公司在訴訟中得知,原大城廠已注銷且債權債務已處理完畢的全部情況,就已不存在的債權轉讓,農行營業部有弄虛作假和未如實反映債權狀況的過錯責任。在不知曉債權落空的情況下簽訂的收購協議應是無效協議。資產公司訴請法院認定債權轉讓協議無效,農行營業部返還其收購轉讓債權價款337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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