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法主體
一、定義
經濟法主體亦稱經濟法律關系的主體,是在國家協調本國經濟運行過程中,依法享受權利(權力)和承擔義務的社會實體。
教材中所給出的定義與上述相同,即指依據經濟法而享有權利和權力,并承擔相應義務的組織和個人。
所說的組織和個人都屬于社會實體的范疇,我認為統稱社會實體更為貼切。社會實體具體包含國家、政府機構和市場實體。其中市場主體又是一個較大范疇,不過其主要構成還是形形色色各類企業。
此上就是對經濟法主體概念的一點理解,究歸其說,經濟法的主體無疑是由人和以人為本所建立的機構和組織,能夠參與到社會經濟活動當中、同時又符合經濟法相關規定的的個體、團體均視為其主體。
二、分類
對于經濟法主體的分類,也與其他諸多事務的分類相類似,從不同的角度、依據不同的標準,可將其劃分為多種不同的形式。
上述的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也可以從其他的角度進行分類。例如,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立法主體和執法主體等,這樣,在宏觀調控方面享有立 法權或準立法權的國家機關,就可以成為經濟法的主體。
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都是重要的調控主體;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則是重要的規制主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