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
第二節 公司的登記管理
一、登記事項
1.名稱
一個公司只能有一個名稱。有限責任公司必須標明“有限責任公司”或“有限公司”字樣;股份有限公司必須標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股份公司”。
2.住所
一個公司可以有多個經營場所,但住所只能有一個。以其主要辦事機構所在地為公司住所,并且應當在其公司登記機關轄區內。
3.法定代表人★(法內約)
董事長、執行董事、經理。三選一。
4.股東出資★
(1)4個可以出資:貨幣、實物、知識產權、土地使用權。(速記:錢物地加知識)
另外,股權、債權也可出資。
(2)6個不能出資:勞務、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譽、特許經營權、設定擔保的財產。
不能出資的都是財產不穩定的。
二、設立登記
1.預先核準的公司名稱保留期為6個月,在保留期內,公司名稱不得用于從事經營活動,不得轉讓。
2.公司營業執照簽發日期為公司成立日期。
企業、公司的成立日期均為“營業執照簽發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