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科目
第一章 經濟法總論
難點精講:
1、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各類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可以在總體上分為兩大類,即調制行為和對策行為。
?。?)調制行為的分類
調制行為就是宏觀調控主體和市場規制主體所從事的調控、規制行為。
從調制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其中宏觀調控行為又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等, 市場規制行為可以分為一般市場規制行為和特殊市場規制行為等。
?。?)對策行為分類
對策行為是指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分為橫向對策行為和縱向對策行為。
橫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相互之間的市場競爭中所從事的各類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針對國家的調控行為所實施的博弈行為。
2、對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其他分類
?。?)、從主體角度作出的分類
分為單方行為和非單方行為,自為行為和代理行為。
(2)、從行為對象的角度的分類
分為抽象的行為和具體的行為。
?。?)、從行為的效果角度作出的分類
分為積極行為和消極行為。
我聽的是游文麗老師的講課,游老師的講解鏗鏘有力、言簡意賅,句句切中要害,頗有大師風范!游老師在這一部分強調:“作為調制行為來說呢,是非常重要的、具有主導地位的行為。有效規范這些不同類別的調制行為,是經濟法調整的重點。既然接受調控和規制的經濟法主體可以從事對策行為,就意味著并非只是被動地“接受”,而是同樣可以依據自己的利益追求和可能選擇,來從事相關的博弈行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