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證券法律制度
本章考情分析
一、證券市場的主體
(一)證券交易所(★)
1、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而不是中國證監會)決定;證券交易的總經理由中國證監會任免。
2、技術性停牌與臨時停市
(1)因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的正常進行時,證券交易所可以采取技術性停牌的措施。
(2)因不可抗力的突發事件或者為維護證券交易的正常秩序,證券交易所可以決定臨時停市。
(3)證券交易所采取技術性停牌或者“決定”臨時停市,必須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中國證監會)。
3、限制交易
證券交易所根據需要,可以對出現重大異常交易情況的證券賬戶限制交易,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
【例題·單選題】根據證券法律制度的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臨時停市應( )。
A、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并及時報告國務院
B、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決定,證券交易所執行
C、由證券交易所決定,并及時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D、由國務院決定,證券交易所執行
【答案】C
【解析】證券交易所有權采取技術性停牌和臨時停市,但應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