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屬性(★)(P10-11)
1、經濟法主體的行為屬于法律行為(具有法律意義的、能夠產生法律效果的行為)。
2、經濟法主體所從事的行為,可能是合法的行為,也可能是違法的行為。
二、經濟法主體行為的基本分類(★★)
發動和實施宏觀調控和市場規制的主體,其所從事的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簡稱為“調制行為”;對于宏觀調控行為和規制行為,接受調控或規制的市場主體,可以選擇是否接受或遵從,其行為可稱為“市場對策行為”。
【解釋】根據法律授權,貓負責抓捕偷吃糧食的老鼠,抓到后就地正法。貓(執法主體)懲治老鼠(受制主體)的行為屬于“調制行為”,既然偷吃糧食要面臨法律的嚴懲,是否繼續偷吃糧食,老鼠的選擇屬于“市場對策行為”。
1、調制行為的分類(P11)
從調制行為的領域來看,可以分為宏觀調控行為和市場規制行為。
【解釋】宏觀調控行為又可以分為財稅調控行為、金融調控行為、計劃調控行為。
2、對策行為的分類(P12)
對策行為,是市場主體所從事的具有經濟法意義的博弈行為,它可以分為橫向對策行為(老鼠與老鼠之間的博弈)和縱向對策行為(老鼠與貓之間的博弈)兩類。
【解釋】調制行為的效果如何,則在很大程度上與對策行為有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