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 經濟法的主體
一、經濟法主體的分類(★★★)(P7)
1、經濟法主體包括國家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
【例題·多選題】下列各項中,可以成為經濟法主體的有( )。
A、某市財政局
B、某研究院
C、某公司的子公司
D、公民陳某
【答案】ABCD
2、根據經濟法調整領域的不同,可以將經濟法主體分為宏觀調控法主體和市場規制法主體兩類。其中,宏觀調控法主體可以分為調控主體和受控主體,市場規制法主體可分為規制主體和受制主體。
【解釋1】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還可以進一步分為立法主體(如全國人大)和執法主體(如工商行政管理局、質量技術監督檢驗局)。
【解釋2】在我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發改委等是重要的調控主體;而商務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國家質量技術監督檢驗總局等是重要的規制主體。
【解釋3】企業(包括商業銀行)、經營者、消費者,可以成為經濟法上的受控主體或者受制主體。
【解釋4】民法強調主體之間的平等(甲公司與乙公司簽訂買賣合同,二者地位平等),而經濟法則正好相反,主要是強調主體的差異性(工商局對企業進行規制時,二者的地位不平等)。
二、經濟法主體資格的取得(★)
1、主體資格取得的法律依據的差異性(P8)
(1)調控主體和規制主體主要是立法機關和部分執法機關,其主體資格需要依據憲法和法律的規定,特別是專門的組織法的規定才能取得。
(2)接受調控或規制的企業等市場主體的資格,一般不需要有專門的法律作出特別規定。
【解釋】只有某些特殊行業(如銀行、保險、證券)有嚴格的市場準入條件。哪些企業可以賣西瓜,法律沒有限制,老老實實接受規制、依法納稅即可;想開銀行,則需要嚴格遵守《商業銀行法》的限制。
2、經濟法主體資格取得的特殊性(P9)
雖然受控主體和受制主體主要由民商法確定其資格,但不排除在市場準入方面,基于產業政策的考慮,由專門的經濟法規范對其主體資格或者資質條件等作出專門的限定。
二、經濟法的淵源(★★★)(P3-6)
1、憲法
2、法律
【解釋】全國人大每年審批通過的年度預算和年度計劃,從法理上說,應與其他法律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3、行政法規:由國務院制定
【解釋】《企業所得稅法》屬于“法律”的范疇,《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由國務院制定,屬于“行政法規”的范疇。
4、部門規章
5、地方性法規: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會制定
【解釋】憲法 > 法律 > 行政法規 > 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
【例題·多選題】下列規范性文件中,不屬于行政法規的是( )。
A、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B、國務院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匯管理條例》
C、深圳市人民代表大會制定的《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
D、中國人民銀行制定的《人民幣銀行結算賬戶管理辦法》
【答案】ACD
【解析】(1)選項A屬于“法律”;(2)選項B屬于“行政法規”;(3)選項C屬于“地方性法規”,(4)選項D屬于“部門規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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