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333頁倒數第3至6行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按2%計征;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3%計征。此處將其分為兩種征收率征收增值稅,但第342頁將兩者歸為一種情況征收增值稅,請給予解釋。
解答: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關于部分貨物適用增值稅低稅率和簡易辦法征收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9號)的規定,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減按2%征收率征收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應按3%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稅。納稅人銷售舊貨,按照簡易辦法依照4%征收率減半征收增值稅。所稱舊貨,是指進入二次流通的具有部分使用價值的貨物(含舊汽車、舊摩托車和舊游艇),但不包括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因此,可以判斷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固定資產及舊貨均可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2%。
小規模納稅人銷售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按下列公式確定銷售額和應納稅額:
銷售額=含稅銷售額÷(1+3%);
應納稅額=銷售額×3%。
需注意的是,“自己使用過的除固定資產以外的物品”與“舊貨”是兩個不同的概念。
2、第390頁倒數第13行企業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但第391頁[例7-13]年度利潤總額是否應為3510+300-2780-360-200=470(萬元)?
解答: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53條的規定,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不超過年度利潤總額12%的部分,準予扣除。其中,年度利潤總額是指企業依照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計算的年度會計利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18條的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5年。可見,企業以前年度的虧損,影響的只是當年的應納稅所得額,而不影響當年的年度利潤總額。[例7-13]年度利潤總額應為470萬元,當年可以抵扣的公益性捐贈支出的扣除限額為56.4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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