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1、《經濟法》教材第98 頁,[例3-7]根據《合伙企業法》的規定,普通合伙企業的下列行為中,必須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的有( )。
A.合伙人之間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B. 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
C. 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
D. 執行合伙企業事務的合伙人以合伙企業名義為他人提供擔保
答案:BCD。
教材中BC兩個選項是“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的。該例題與教材沖突,如果考試中遇到類似的題該如何作答?
解答:《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三條規定:除合伙協議另有約定外,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財產份額時,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企業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須經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欲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轉讓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的合伙人,或欲以其在合伙企業中的財產份額出質的合伙人當然同意自己的行為,再征得其他合伙人的一致同意,不就是經全體合伙人一致同意了嗎?[例3-7] 的BC選項與教材并不沖突,與法律規定也是一致的。
問題2、《經濟法》教材第286頁,“應納稅額=增值額×稅率=(工資+利息+租金+利潤+其他增值項目)×稅率”從這一句話可以看出工資、利息、租金、利潤都屬于增值項目,也就是增值額V+M。工資、利息、利潤是增值額的構成部分是可以理解的,但為什么租金也是增值額V+M中的一部分?比如經營租用一固定資產,那么這筆因租用固定資產而發生的費用從理論上講應該是該項固定資產在產成品生產過程中消耗掉的物化勞動,也就是生產資料的價值轉移,應該屬于C的部分,而不是屬于增值額V+M。
解答:此處的“租金”應當這樣理解:
增值額相當于商品價值(W)扣除在商品生產過程中所消耗掉的生產資料轉移價值(C)的余額,即由企業勞動者所創造的新價值(V+M)。增值部分基本上相當于凈產值(也相當于國民收入),包括勞動工資、資本利息、土地租金、經營利潤及其他增值性質的項目之和。傳統經濟學認為,企業創造財富的生產要素包括勞動、資本、土地和管理等。每一道生產經營環節新創造的價值都會以工資、利息、租金、利潤等形式,對應勞動、資本、土地、管理等生產要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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