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教材第19頁【例1-5】中涉及營業稅,現在已全面實行營改增,相關涉及營業稅的是否需要改為增值稅?
解答:這部分內容主要是考察仲裁法的適用范圍。納稅人與稅務機關有關涉及稅收的法律關系不屬于仲裁受案的范圍。這個案件發生時間是在“營改增”之前。
2.教材第40頁第4行中,“3、注冊資本變更登記。公司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其中“增加”這兩個字是否有誤?應該刪除?
解答:是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31條的規定,公司增加注冊資本的,應當自變更決議或者決定作出之日起30日內申請變更登記。公司減少注冊資本的,應當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請變更登記,并應當提交公司在報紙上登載公司減少注冊資本公告的有關證明和公司債務清償或者債務擔保情況的說明。
3.教材第41頁,六、分公司登記知識點中寫到,分公司變更登記事項的,應當向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變更登記。這里的公司登記機關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嗎?
解答:是的。因為分公司的登記機關是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由其頒發《營業執照》,因而變更登記也應在分公司所在地的公司登記機關辦理。
4.教材第49頁倒數第3行,“監事會設主席1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的監事選舉產生”。請問監事會主席應該是由“全體監事選舉產生”,還是“過半數的監事選舉產生”?
解答:應當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即過半數的監事選舉產生。
5.教材第62頁倒數第4行:股東大會決議,由出席會議的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請問:過半數是指過參會股東表決權的半數,還是公司全部登記股東表決權的半數?
解答: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不是指公司全部登記股東表決權的過半數。
6.教材第67頁第10行,“上市公司設立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權管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我想問這其中“公司股權管理”是不是應該改成“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否則與《公司法》中第123條規定不符。
解答:是的。應該是“公司股東資料的管理”。
7.教材第159頁第5點(第7-9行)的表述和下文的【例4-9】是否矛盾?第5點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買賣持有不足6個月的股票收益歸公司所有;而【例4-9】表明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買賣持有不足6個月的股票。
解答:法律規定此種情況下股票收益歸公司所有,隱含著對相關人員此類行為的禁止。這從該條的“但是”部分可以看出,即“證券公司因包銷購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賣出股票不受六個月時間限制”。
8.教材第303頁,倒數第14行,4.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即不征收增值稅而征收營業稅項目,主要有:(1)-(5)。可以理解為這些項目不在“營改增”范圍之內么?
解答:都在“營改增”的范圍內。
9.教材第426頁,【例8-4】選項A“省級政府舉借債務,應經國務院批準”為什么是正確的?因為書上第425頁寫到“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者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準”。
解答:經國務院批準,省級政府可以適度舉借債務。因此,省級政府舉借債務,應經國務院批準。第425頁說的情況是地方政府發行地方政府債券舉借債務的規模,由國務院報全國人大或人大常委會批準,而非是否可以適度舉借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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