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規定:“費用是指企業在日常活動中發生的、會導致所有者權益減少的、與向所有者分配利潤無關的經濟利益的總流出”。在新會計準則應用指南中,通過會計科目對企業的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進行了劃分和范圍的確定。在損益類科目下設:“主營業務成本”、“其他業務成本”,“銷售費用”、“管理費用”、“財務費用”、“營業稅金和附加”、“所得稅費用”、“資產減值損失”、“營業外支出”等會計科目。
在企業所得稅法中,與新會計準則成本費用對應的概念是扣除額。扣除額=會計核算的成本、費用、損失和稅金一稅法規定不允許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一稅法規定有限額在稅前扣除的成本、費用、稅金、損失和其他支出。這里著重闡述以下5個項目的差異。
一、主營業務成本的納稅調整
稅法所指的成本概念與一般會計意義上的成本概念有所不同。會計上的成本,是指企業在生產產品、提供勞務過程中勞動對象、勞動手段和活勞動的耗費,是對象化的費用,針對一定的產出物計算歸集的。在實務中,成本一般包括直接材料、直接人工、燃料和動力、制造費用。
稅法上的成本比會計上的成本范圍要大,包括納稅申報期間已經申報確認的銷售商品(包括產品、材料、下腳料、廢料和廢舊物資等)、提供勞務、轉讓、處置固定資產和無形資產的成本。企業對象化的費用,有的成為在產品、產成品等存貨,只有銷售出去,并在申報納稅期間確認了銷售(營業)收入的相關部分商品的成本才能申報扣除。
二、銷售費用的納稅調整
新會計準則界定的“銷售費用”科目,主要核算企業銷售商品和材料、提供勞務的過程中發生的各種費用,包括保險費、包裝費、展覽費和廣告費、商品維修費、預計產品質量保證損失、運輸費、裝卸費等以及為銷售本企業商品而專設的銷售機構(含銷售網點、售后服務網點等)的職工薪酬、業務費、折舊費等經營費用。商品流通企業在購買商品過程中所發生的進貨費用,按照新準則規定計入采購成本,不屬于銷售費用。銷售費用方面的納稅調整主要體現在廣告費與宣傳費、傭金和回扣等方面。
(一)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
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一般是指企業為銷售商品或提供勞務而進行的宣傳推銷費用。會計上廣告費與業務宣傳費應按實際支出列支。按稅法規定,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1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二)傭金和回扣
會計上傭金和回扣支出一般按實際支出列支。但按稅法規定,傭金的扣除需要符合以下3個條件:有合法真實憑證;支付的對象必須是獨立的有權從事中介服務的納稅人或個人(支付對象不含本企業雇員);支付給個人的傭金,除另有規定者外,不得超過服務金額的5%。納稅人銷售貨物給購貨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