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準則下,企業在發出包裝物時,應根據發出包裝物的不同用途分別進行賬務處理。
生產部門領用的包裝物,構成了產品的成本,因此應將包裝物的成本計入產品生產成本,借記“生產成本”貸記“包裝物”;
隨同產品一起出售,單獨計價的包裝物相當于單獨銷售包裝物,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包裝物”。
隨同產品出售但不單獨計價,應是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出租的包裝物,借記“其他業務成本”:貸記“包裝物”,收到包裝物的租金,借記“庫存現金”等貸記“其他業務收入”;出借的包裝物,借記“銷售費用”貸記“包裝物”。
收到出租、出借包裝物的押金:
借:庫存現金等
貸:其他應付款
退回押金:
借:其他應付款
貸:庫存現金等
對于逾期未退的包裝物,首先將押金沒收相當于是將包裝物賣掉:
借:其他應付款(按沒收的押金入賬)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其他業務收入[押金/(1+增值稅稅率)]
涉及到消費稅的,接應繳納的消費稅:
借:營業稅金及附加[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貸: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稅率]
對于逾期未退的包裝物,考慮到有時原來收取的押金相對于出售來講金額較小,要加收一部分押金,對于該部分加收的押金,應作為營業外收入處理。
收到押金時:
借:銀行存款
貸:其他應付款
在該包裝物確實不退時,該押金也就不再退還,此時的分錄:
借:其他應付款(加收的押金)
貸: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增值稅稅率]
應交稅費——應交消費稅[加收的押金/(1+增值稅稅率)×消費稅率]
營業外收入(按借貸方的差額倒擠)
出租出借的包裝物收回后不能使用而報廢的:
借:原材料(按其殘料價值)
貸:其他業務成本(出租包裝物)或:銷售費用(出借包裝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