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2月15日,財政部發布了新企業會計準則體系,并于2007年1月1日起首先在上市公司中執行。新會計準則體系的頒布和實施,是我國會計改革路上一個新的里程碑,其中所得稅會計準則格外引人注意。《所得稅會計準則》直接借鑒《國際會計準則——所得稅》的思想,引入計稅基礎和暫時性差異等重要概念,要求企業采取以資產負債表觀作為理論基礎的資產負債表債務法作為所得稅的會計處理方法,摒棄以前以利潤表觀作為理論基礎的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雖然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債務法相對于應付稅款法和納稅影響會計法中的遞延法在理論上更具有說服力,但是由于其仍然通過收入和費用要素考察所得稅問題,因而可將其稱為利潤表債務法。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從暫時性差額產生的本質出發分析暫時性差異產生的原因以及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并將其確認為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而利潤表債務法將時間性差額對未來所得稅的影響確認為遞延稅款。我國允許會計與稅法相分離,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稅所得之間必然存在著差異,并且這種差異隨著我國改革的不斷深入而越來越大。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理論上的成熟性使得其在實踐上更具有優越性。
一、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聯系與區別
(一)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聯系。
會計收益可以通過收入與費用的配比來計量,也可以通過凈資產的視角來計量。企業應根據會計期間內實際發生的交易確認、計量各種收入和費用,并根據會計等式“收入-費用=利潤”來計算。從資本保全的角度看,為保證股東投入資本的完整無缺,要求企業在生產經營過程中成本補償和利潤分配要保持資本的完整性,保證權益不受侵蝕;企業收益的計量,應以不侵蝕原投入資本為前提,只有在原資本已得到維持(保全)或成本已經彌補之后,才能確認收益,即“本期凈收益=期末凈資產+本期派發給業主的款項-期初凈資產-本期業主新投資”,式中“期初凈資產”即期初業主權益,它是要求保全的對象。在一般情況下,如果稅法與會計確認某項收入或費用的時間不同,則必然產生一項時間性差異,同時也會使一項(或幾項)資產或負債的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產生差額,即產生一項暫時性差異。由于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都具有暫時性,因此它們會隨著時間的推移在以后期間轉回。當全部轉回時,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便會消失,不會持續存在,而如果時間性差異在某些情形下不能轉回或不能全部轉回,那么與其對應的暫時性差異也不能轉回或不能全部轉回。
(二)暫時性差異與時間性差異的區別。
1.兩者的概念范疇不同。
時間性差異是指稅法與會計在確認收入和費用的時間不同,而產生的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的差異,這種分析方法只能分辨出時間性差異,而對于其他暫時性差異則會將其誤認為永久性差異。暫時性差異是指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不同產生的差額,這種分析方法可以分辨出包括時間性差異和其他暫時性差異在內的所有暫時性差異。利潤表債務法基于收入與費用在會計上和稅法上確認時間不同所作的分析,即時間性差異的分析;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則基于資產、負債兩大要素其賬面價值與計稅基礎在時點上不同所作的分析,即暫時性差異的分析。因此,從概念的范疇來講,暫時性差異要比時間性差異寬泛,因為時間性差異一定是暫時性差異,而暫時性差異不一定是時間性差異。
2.兩者的關注對象不同
時間性差異是從利潤表項目收入或費用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利潤之間的差異,反映的是某個會計期間內產生的此類差異。暫時性差異是從資產負債表項目資產和負債的角度分析會計利潤和應稅所得之間的差異,揭示的是某個時點上存在的此類差異。從會計的視角看,收入和費用兩大要素是報考的要素,是“虛要素”,而資產和負債兩大要素是靜態的要素,是“實要素”。利潤表債務法是用“運動”的立場考察所得稅問題,因為收入和費用是“流量”指標;資產負債表債務法是用“靜止”的立場考察所得稅問題,因為資產和負債是“存量”指標。運動是絕對的,靜止是相對的,但是絕對運動的收入和費用的兩大要素最終將通過利潤要素向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要素轉化。在這個轉化過程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的“量”相對于期初來講也會出現增減變動。
3.兩者的理論基礎不同。
時間性差異,強調差異的形成以及差異的轉回對本期所得稅費用的影響,但不能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利潤表債務法的眼光放在“過去和現在”,因此其理論基礎是典型的“利潤表觀”。暫時性差異則強調差異的內容及對期末資產負債的影響,可以直接得出遞延所得稅資產、遞延所得稅負債余額,能夠直接反映其對未來的影響,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眼光放在“現在和將來”,因此其理論基礎是典型的“資產負債觀”。
二、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代利潤表債務法的必然性
隨著我國經濟改革的不斷深入,利潤表債務法由于其自身存在的缺陷已無法滿足會計信息更高層次的要求,因此資產負債表債務法取代利潤表債務法是時代發展的必然。
(一)暫時性差異的概念范疇比時間性差異完整。
利潤表債務法與資產負債表債務法的區別,關鍵在于對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差異的不同理論認識。1994年財政部下發的《企業所得稅會計處理的暫行規定》將稅前會計利潤與應納稅所得額之間的差異分為永久性差異和暫時性差異兩類,該差異是從收入與費用角度闡述的。為了與國際會計慣例接軌,《企業會計準則——所得稅》摒棄了“時間性差異”的概念引入了暫時性差異。從暫時性差異和時間性差異的范圍來看,所有的時間性差異都是暫時性差異,暫時性差異不僅包含了所有的時間性差異,而且還包括了所有的不屬于時間性差異的其他暫時性差異,這一類差異雖然數量不多,但因其涉及金額可能較大,不容忽視。該準則注重對暫時性差異的處理與披露,能充分、完整地反映企業所得稅的核算與繳納過程,能提供更為全面的所得稅會計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