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節債務重組的會計處理
一、以資產清償債務
(一)以現金清償債務
1.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實際支付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以現金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權,并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收到的現金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
1.以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務人應當在符合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之問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轉讓的非現金資產公允價值與其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
2.以非觀金資產清償債務的,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豐<,并對受讓的非現金資產按其公允價值人賬,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受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計入營業外支出(債務重組損失);沖減后減值準備仍有余額的,應予轉回并抵減當期資產減值損失。
二、將債務轉為資本
1.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務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負債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組債務,并將債權人放棄債權而享有股份的面值總額(或者股權份額)確認為股本 (或者實收資芩),股份(或者股權)的公允價值與股本(或者實收資本)之間的差額確認為資本公積。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股份的公允價值總額(或者股權的公允價值)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將債務轉為資本的,債權人應當在滿足金融資產終止確認條件時,終止確認重
組債權,并將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確認為對債務人的投資,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股份的公允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債權人已對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三、修改其他債務條件
1.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債務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務的人賬價值,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人賬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如涉及或有應付金額,且該或有應付金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3號——或有事項》中有關預計負債確認條件的,債務人應當將該或有應付金額確認為預計負債,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與重組后債務的入賬價值和預計負債金額之和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收入)。
2.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權人應當將修改其他債務條件后的債權的公允價值作為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與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之間的差額計入當期損益(營業外支出)。如債權人已對該債權計提減值準備的,應當先將該差額沖減減值準備,減值準備不足以沖減的部分,作為債務重組損失計入營業外支出。
修改后的債務條款中涉及或有應收金額的,債權人不應當確認或有應收金額,不得將其計入重組后債權的賬面價值。
四、以上三種方式的組合方式
1.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務人應當依次以支付的現金、轉讓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務的賬面價值,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2.債務重組采用以現金清償債務、非現金資產清償債務、將債務轉為資本、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等方式的組合進行的,債權人應當依次以收到的現金、接受的非現金資產的公允價值、債權人享有股份的公允價值沖減重組債權的賬面余額,再按照修改其他債務條件的債務重組會計處理規定進行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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