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企業所得稅的應納稅所得額
一、一般規定
1.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其計算公式為:
應納稅所得額=收入總額一不征稅收入一免稅收入一扣除額一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
2.企業按照稅法有關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為虧損。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超過5年。
3.企業清算所得,是指企業全部資產可變現價值或者交易價格減除資產凈值、清算費用、相關稅費,加上債務清償損益等計算后的余額。投資方企業從被清算企業分得的剩余資產,應當確認為股息所得;剩余資產減除上述股息所得后的余額,超過或者低于投資成本的部分,應當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或者損失。
4.企業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應遵循的原則。
5.企業所得稅收入、扣除的具體范圍、標準和資產的稅務處理的具體辦法,稅法授權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
二、收入總額
(一)收入總額的確認
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銷售貨物收入,提供勞務收入,轉讓財產收入,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利息收入,租金收入,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接受捐贈收入以及其他收入。
1.企業取得收入的貨幣形式與非貨幣形式。
2. 企業以非貨幣形式取得的收入,應當按照公允價值確定收入額。
3.企業收入一般是按權責發生制原則確認。
企業的下列生產經營業務可以分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1)以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的,按照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2)企業受托加工制造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以及從事建筑、安裝、裝配工程業務或者提供其他勞務等,持續時間超過l2個月的,按照納稅年度內完工進度或者完成的工作量確認收入的實現。
(3)采取產品分成方式取得收入的,按照企業分得產品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其收入額按照產品的公允價值確定。
(二)銷售貨物收入
銷售貨物收入,是指企業銷售商品、產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以及其他存貨取得的收入。
1.對企業銷售商品一般性收入確認收入實現的條件
2.采取特殊銷售方式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實現時間
3.其他商品銷售收入的確認
(三)提供勞務收入
1.對企業提供勞務交易的,在納稅期末應合理確認收入和計算成本費用
2.企業應按合同或協議總價款,按照完工程度確認當期勞務收入,同時確認當期勞務成本。
3.企業應按照從接受勞務方已收或應收的合同或協議價款確定勞務收入總額,根據納稅期末提供勞務收入總額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年度累計已確認提供勞務收入后的金額,確認為當期勞務收入;同時,按照提供勞務估計總成本乘以完工進度扣除以前納稅期間累計已確認勞務成本后的金額,結轉為當期勞務成本。
4.下列提供勞務滿足收入確認條件的,應按規定確認收入:
(1)安裝費。
(2)宣傳媒介的收費。
(3)軟件費。
(4)服務費。
(5)藝術表演、招待宴會和其他特殊活動的收費。
(6)會員費。
(7)特許權費。
(8)勞務費。
(四)其他收入
1.轉讓財產收入
企業轉讓股權收入,應于轉讓協議生效,且完成股權變更手續時,確認收入的實現。
2.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按照被投資方作出利潤分配決定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3.利息收入
利息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債務人應付利息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4.租金收入
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承租人應付租金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5.特許權使用費收入
特許權使用費收入,按照合同約定的特許權使用人應付特許權使用費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6.接受捐贈收入
接受捐贈收入,按照實際收到捐贈資產的日期確認收入的實現。
三、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包括財政撥款、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以及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不征稅收入,不應計人企業應納稅所得額。
(一)財政撥款
(二)依法收取并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三)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四、稅前扣除項目及標準
(一)一般扣除項目
1.成本與費用
(1)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工資薪金支出,準予扣除。
(2)社會保險費的稅前扣除。
(3)職工福利費等的稅前扣除。
(4)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5)企業發生的符合條件的廣告費和業務宣傳費支出,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不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l5%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準予在以后納稅年度結轉扣除。
(6)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利息支出準予扣除;非金融企業向非金融企業借款的利息支出,不超過按照金融企業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算的數額部分。
(7)非居民企業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機構、場所,就其中國境外總機構發生的與該機構、場所生產經營有關的費用,能夠提供總機構出具的費用匯集范圍、定額、分配依據和方法等證明文件,并合理分攤的,準予扣除。
(8)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
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稅金,是指企業發生的除企業所得稅和允許抵扣的增值稅以外的各項稅金及其附加。
3.損失
4.其他支出
(1)企業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合理的不需要資本化的借款費用,準予扣除。
(2)企業參加財產保險,按照有關規定繳納的保險費,準予扣除。
(3)企業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提取的用于環境保護、生態恢復等方面的專項資金,準予扣除。上述專項資金提取后改變用途的,不得扣除。
(4)企業發生的合理的勞動保護支出,準予扣除。
(5)企業發生與生產經營有關的手續費及傭金支出,不超過規定計算限額以內的部分,準予扣除;超過部分,不得扣除。
(二)特殊扣除項目
1.公益性捐贈的稅前扣除。企業發生的公益性捐贈支出,在年度利潤總額12%以內的部分,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人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租賃期限均勻扣除;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入固定資產發生的租賃費支出,按照規定構成融資租入固定資產價值的部分應當提取折舊費用,分期扣除。
3.企業在貨幣交易中,以及納稅年度終了時將人民幣以外的貨幣性資產、負債按照期末即期人民幣匯率中間價折算為人民幣時產生的匯兌損失,除已經計入有關資產成本以及與向所有:旨進行利潤分配相關的部分外,準予扣除。
(三)禁止扣除項目
1.向投資者支付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款項。
2.企業所得稅稅款。
3.稅收滯納金。
4.罰金、罰款和被沒收財物的損失。
5.國家規定的公益性捐贈支出以外的捐贈支出。
6.贊助支出。
7.未經核定的準備金支出。
8.與取得收入無關的其他支出。
五、企業資產的稅收處理
資產的稅務處理重點:一是資產的定價;二是計提資產費用的標準和扣除辦法。
資產計價原則及資產的凈值確定。除另有規定外,企業在重組過程中,應當在交易發生時確認有關資產的轉讓所得或者損失,相關資產應當按照交易價格重新確定計稅基礎。
(一)固定資產
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企業按照規定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準予扣除。
1.下列固定資產不得計算折舊扣除:
(1)房屋、建筑物以外未投入使用的固定資產;
(2)以經營租賃方式租入的固定資產;
(3)以融資租賃方式租出的固定資產;
(4)已足額提取折舊仍繼續使用的固定資產;
(5)與經營活動無關的固定資產;
(6)單獨估價作為固定資產人賬的土地:
(7)其他不得計算折舊扣除的固定資產。
2.固定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固定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4.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外,固定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5.從事開采石油、天然氣等礦產資源的企業,在開始商業性生產前發生的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的折耗、折舊方法,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另行規定。
(二)生產性生物資產
1.生產性生物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2.生產性生物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折舊,準予扣除。
3.生產性生物資產計算折舊的最低年限應按有關規定執行。
(三)無形資產
1.不得計算攤銷費用扣除無形資產的范圍。
2.無形資產確定計稅基礎的方法。
3.無形資產按照直線法計算的攤銷費用,準予扣除。
4.九形資產的攤銷年限不得低于l0年。
(四)長期待攤費用
1·已足額提取折舊的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固定資產預計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2.租入固定資產的改建支出,按照合同約定的剩余租賃期限分期攤銷。
3.固定資產的大修理支出,按照固定資產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攤銷。
4.其他應當作為長期待攤費用的支出,自支出發生月份的次月起,分期攤銷,攤銷年限不得低于3年。
(五)投資資產
企業對外投資期間,投資資產的成本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不得扣除。
企業在轉讓或者處置投資資產時,投資資產的成本,準予扣除。
(六)存貨
企業使用或者銷售存貨,按照規定計算的存貨成本,準予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七)資產損失
1.企業實際發生的資產損失按稅務管理方式,可分為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和須經稅務機關審批后才能扣除的資產損失。
2.企業發生的資產損失,凡無法準確辨別是否屬于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可向稅務機關提出審批申請。
3.企業發生屬于由企業自行計算扣除的資產損失,應按照企業內部管理控制的要求,做好資產損失的確認工作。
4.企業貨幣資產損失。
5.企業非貨幣資產損失。
6.企業投資損失。
六、企業特殊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一)企業重組業務的所得稅處理
(二)企業清算的所得稅處理
(三)政策性搬遷或處置收入的所得稅處理
七、非居民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
1.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和利息、租金、特許權使用費所得,以收入全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2.轉讓財產所得,以收入全額減除財產凈值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
3.其他所得,參照前兩項規定的方法計算應納稅所得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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