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營業稅改增值稅制度
一、“營改增”試點納稅人及其認定
(一)試點納稅人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提供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的單位和個人。試點納稅人分為一般納稅人和小規模納稅人。
(二)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標準
應稅服務的年應征增值稅銷售額(以下稱應稅服務年銷售額)超過500萬元(含本數)納稅人為一般納稅人。應稅服務年銷售額未超過500萬元以及新開業的試點納稅人,可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請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除國家稅務總局另有規定外,一經認定為一般納稅人后,不得轉為小規模納稅人。
(三)試點一般納稅人的認定程序
(四)試點小規模納稅人的認定
試點小規模納稅人是指年應納增值稅銷售額500萬元以下,并且會計核算不健全,不能按規定報送有關稅務資料的增值稅納稅人。
二、“營改增”試點的應稅范圍
(一)交通運輸業的應稅范圍
交通運輸業,是指使用運輸工具將貨物或者旅客送達目的地,使其空間位置得到轉移的業務活動。包括:陸路運輸服務、水路運輸服務、航空運輸服務和管道運輸服務。
(二)現代服務業的應稅范圍
部分現代服務業,是指圍繞制造業、文化產業、現代物流產業等提供技術性、知識性服務的業務活動。包括研發和技術服務、信息技術服務、文化創意服務、物流輔助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鑒證咨詢服務。
(三)應稅范圍的特殊規定
1.單位和個體工商戶視同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
2.應稅服務是指有償提供的應稅服務,非營業活動中提供的交通運輸業和部分現代服務業服務不屬于提供應稅服務。
3.不屬于在境內提供應稅服務的情形。
三、“營改增”試點的稅率
(一)試點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下有四檔稅率
1.提供有形動產租賃服務,稅率為17%;
2.提供交通運輸業服務,稅率為11%;
3.提供現代服務業服務(有形動產租賃服務除外),稅率為6%;
4.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應稅服務,主要涉及跨境提供應稅服務的行為,稅率為0。
(二)征收率
增值稅征收率為3%,適用于小規模納稅人以及一般納稅人適用簡易方法計稅的特定項目,如輪客渡、公交客運、軌道交通及出租車。
(三)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
納稅人提供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應稅服務,應當分別核算適用不同稅率或者征收率的銷售額;未分別核算的,從高適用稅率。
四、“營改增”試點的應納稅額計算
(一)計稅方法
試點增值稅的計稅方法,包括一般計稅方法和簡易計稅方法。原則上,交通運輸業、建筑業、郵電通信業、現代服務業、文化體育業、銷售不動產和轉讓無形資產適用增值稅一般計稅方法。而金融保險業和生活性服務業適用增值稅簡易計稅方法。
1.一收計稅方法
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當期銷項稅額抵扣當期進項稅額后的余額。
應納稅額=當期銷項稅額一當期進項稅額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一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
÷(1+對應征稅應稅服務適用的增值稅稅率或征收率)
當期銷項稅額小于當期進項稅額不足抵扣時,其不足部分可以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2.簡易計稅方法
簡易計稅方法的應納稅額,是指按照銷售額和增值稅征收率計算的增值稅額,不得抵扣進項稅額。
應納稅額=銷售額×征收率
計稅銷售額=(取得的全部含稅價款和價外費用-支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含稅價款)÷(1+征稅率)
(二)計稅銷售額的確認
納稅人計稅銷售額原則上為發生應稅交易取得的全部收入,對一些存在大量代收轉付或代墊資金的行業,其代收代墊金額可予以合理扣除。
1.差額征稅的基本規定
2.差額征稅的項目
目前按照國家有關營業稅政策規定,差額征收營業稅改征增值稅的具體項目包括以下五類:有形動產融資租賃、交通運輸業服務、試點物流承攬的倉儲業務、勘察設計單位承擔的勘察設計勞務和代理業務。
(三)進項稅額
1.“營改增”試點準予抵扣的進項稅額
2.“營改增”試點不得抵扣的進項稅額
3.運輸費用的扣稅憑證
4.中華人民共和國通用稅收繳款書
五、“營改增”試點的稅收優惠
(一) 免稅
(二) 即征即退
(三) 增值稅應稅服務稅收優惠的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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