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中級會計職稱考試經濟法試題及答案解析(完整版)
A.合營期限屆滿
B.合營企業未達到經營目的,又無力發展前途
C.合營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
D.合營企業因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合營企業在下列情況下解散:合營期限屆滿;企業發生嚴重虧損,無力繼續經營;合營一方不履行合營企業協議、合同、章程規定的義務,致使企業無法繼續經營;因自然災害、戰爭等不可抗力遭受嚴重損失,無法繼續經營;合營企業未達到其經營目的,同時又無發展前途;合營企業合同、章程所規定的其他解散原因已經出現。
試題點評: 本題考核合營企業解散的原因。
29. S企業不能清償到期債務時,其債權人對S企業提出破產申請,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S企業破產前,可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的主體包括( )。
A.S企業的上級主管部門
B.債務人S企業
C.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25%的出資人甲
D.出資額占S企業注冊資本15%的出資人乙
參考答案:BC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債權人申請對債務人進行破產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宣告債務人破產前,債務人或者出資額占債務人注冊資本1/10以上的出資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整。
試題點評: 本題考核重整的申請。
30. 根據《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下列有關破產申請受理效力的表述中,正確的有( )。
A.債務人的法定代表人未經人民法院許可不得離開住所地
B.債務人不得對個別債權人的債務進行清償
C.管理人對債務人和對方當事人均未履行完畢的合同有權決定繼續履行
D.有關債務人的民事訴訟只能向受理破產申請的人民法院提起
參考答案:ABCD
答案解析:本題的四個選項說法均是正確的。
試題點評: 本題考核破產受理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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