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對多個供應商的情況下,如何根據放棄現金折扣成本的高低選擇供應商?
【解答】判斷的依據如下:如果準備放棄現金折扣(即不在折扣期內付款),則應該選擇放棄現金折扣成本低的供應商,因為此時相當于籌資,應選擇籌資成本低的;反之,如果準備享受現金折扣(即在折扣期內付款),則應該選擇放棄現金折扣成本高的供應商,因為此時相當于投資,獲得相應的收益率。即“放棄選低的,享受選高的”。
放棄現金折扣成本的公式是怎么推導出來的?應該如何理解?
【解答】放棄現金折扣成本的含義是,如果放棄現金折扣(即不在折扣期內付款)則要承擔的借款成本。其實,放棄折扣成本的計算就是一個計算“借款”年利率的問題,(信用期-折扣期)表示的是“實際借款天數”。
舉例說明如下:
假如現金折扣條件是1/10,n/30,應付賬款總額為10000元,則:
如果第10天付款只需付10000×(1-1%)=9900(元);如果第30天付款需要付10000元。
所以,相當于因為使用了這筆款(30-10)=20(天),需要支付10000-9900=100(元)利息,而借款本金是第10天付款的金額9900元,因此,這筆借款的年利率為:
(100/9900)×(360/20)=(10000×1%)/[10000×(1-1%)]×[360/(30-10)]
=1%/(1-1%)×360/(30-10)
即,放棄現金折扣的成本=折扣百分比/(1-折扣百分比)×360/(信用期-折扣期)×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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