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印發《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
新財會 〔2019〕8號
伊犁哈薩克自治州財政局,各地、州、市財政局,自治區各委、辦、廳、局,大中專院校,各企業:
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明確會計人員范圍和專業能力要求,近日,財政部印發了《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以下簡稱《辦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按照《辦法》要求,結合我區會計人員管理工作實際,我廳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2019年1月9日
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會計人員管理實施辦法
第一條為加強會計人員管理,規范會計人員行為,明確會計人員專業能力要求,推動會計人員誠信建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以下簡稱《會計法》)《總會計師條例》《會計人員管理辦法》(財會〔2018〕33號)《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財會〔2018〕9號)《關于深化會計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人社部發〔2019〕8號)等法律法規規定,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會計人員,是指根據《會計法》的規定,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單位)中從事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等會計工作的人員。
會計人員包括從事下列具體會計工作的人員:
(一)出納;
(二)稽核;
(三)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凈資產)的核算;
(四)收入、費用(支出)的核算;
(五)財務成果(政府預算執行結果)的核算;
(六)財務會計報告(決算報告)編制;
(七)會計監督;
(八)會計機構內部會計檔案管理;
(九)其他會計工作。
擔任單位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總會計師的人員,屬于會計人員。
第三條 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一)遵守《會計法》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等法律法規;
(二)具備良好的職業道德;
(三)按照國家和自治區有關規定完成年度會計人員繼續教育;
(四)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四條 會計人員需要具有會計類專業知識,基本掌握會計基礎知識和業務技能,能夠獨立處理基本會計業務,表明具備從事會計工作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單位應當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結合用人需求,判斷會計人員是否具備從事所在會計崗位所需要的專業能力。
第五條 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會計人員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會計人員職稱制度體系設置為:初級職稱名稱為助理會計師,中級職稱名稱為會計師,副高級職稱名稱為高級會計師,正高級職稱名稱為正高級會計師。鼓勵會計人員通過參加會計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和評審,不斷提高專業能力和職業素養。
第六條單位應當根據《會計法》等法律法規和本實施辦法有關規定,結合會計工作需要,自主擇優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實現職稱評價結果與會計人員聘用、考核、晉升等用人制度相銜接。同時要對任用(聘用)的會計人員及其從業行為加強監督和管理。
單位任用(聘用)的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應當具備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務資格或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經歷。任用(聘用)的總會計師,應當是取得會計師專業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部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3年的專業人員,優先考慮取得會計系列高級職稱人員。
第七條 單位應當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內部控制制度要求和會計業務需要設置會計崗位,明確會計人員職責權限。會計機構內部應當建立稽核制度,出納人員不得兼任稽核、會計檔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費用、債權債務賬目的登記工作;記賬人員與經濟業務事項和會計事項的審批人員、經辦人員、財物保管人員的職責權限應當明確,并相互分離、相互制約。重大對外投資、資產處置、資金調度和其他重要經濟業務事項的決策和執行的相互監督、相互制約程序應當明確。
第八條 鼓勵用人單位依法使用會計人員信用信息,并建立單位內部會計人員信用管理制度,將會計人員遵守職業道德、勤勉盡責、提高專業勝任能力等作為考核評價、崗位聘用的重要依據,強化會計人員誠信責任。優先聘用、培養、晉升具有良好誠信記錄的會計人員。
因會計人員失信行為,單位可根據《會計法》等法規規定的具體情況,對其進行降職撤職或解聘。其中:
因發生與會計職務有關的違法行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人員,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因違反《會計法》有關規定受到行政處罰五年內不得從事會計工作的人員,處罰期屆滿前,單位不得任用(聘用)其從事會計工作。
本條規定的違法人員行業禁入期限,自其違法行為被認定之日起計算。
第九條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者離職,必須按《會計法》規定辦清交接手續。拒不辦理交接手續的將根據《會計法》、《關于加強會計人員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有關規定按嚴重失信行為記入會計人員信用檔案。
第十條對于不具備設置會計機構條件的單位,應當委托經批準具有從事會計代理記賬資質的中介機構代理記賬。會計人員個人不能開展會計代理記賬業務。
第十一條單位負責人應當保證會計人員依法履行職責,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會計人員違法辦理會計事項。會計人員對違反《會計法》和國家統一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事項,有權拒絕辦理或者按照職權予以糾正。
第十二條繼續教育是實現會計人員知識更新、能力提升的重要制度,鼓勵會計人員參加自治區組織的年度繼續教育和高端會計人才培訓等。單位應當保障本單位會計人員參加繼續教育的權利,從時間、經費、工作安排上給予支持。
第十三條對認真執行《會計法》,忠于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會計人員,會計管理機構和單位要給予精神或者物質獎勵。
第十四條 對依法成立的會計學會(分會)、注冊會計師協會、代理記賬協會等會計人員自律組織,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其章程規定,指導督促會員依法從事會計工作,對違反有關法律法規、會計職業道德和其章程的會員進行懲戒并向當地會計管理機構反饋,記入會計人員誠信檔案。
第十五條 會計人員按屬地及工商注冊登記級次原則管理。自治區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管理本行政區域內會計工作。定期采用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的方式,依法對單位任用(聘用)會計人員及其從業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檢查,并將監督檢查情況及結果及時向社會公開,檢查情況記入會計人員誠信檔案。
第十六條 自治區財政廳負責指導全區的會計人員管理工作。
第十七條本實施辦法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第十八條本實施辦法由新疆維吾爾自治區財政廳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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