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行政許可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第十四條。
(二)行政許可條件
(一)取得執業資格;
(二)受聘于一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或者工程建設領域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招標代理、工程監理、工程造價管理等單位;
?。ㄈo本辦法第十二條不予注冊的情形。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申請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單位注冊的;
3、未達到造價工程師繼續教育合格標準的;
4、前一個注冊期內工作業績達不到規定標準或未辦理暫停執業手續而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5、受刑事處罰,刑事處罰尚未執行完畢的;
6、因工程造價業務活動受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7、因前項規定以外原因受刑事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8、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被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9、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獲準注冊被撤銷,自被撤銷注冊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的;
10、法律、法規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
?。ㄈ┥暾埐牧夏夸洝?a href="http://www.meibinglu.com/forum/d/246638" target="_blank">下載申請表】
(一)初始注冊申請表;
?。ǘ﹫虡I資格證件和身份證件復印件;
(三)與聘用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復印件;
?。ㄋ模┕こ淘靸r崗位工作證明;
?。ㄎ澹┤〉觅Y格證書的人員,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1年后申請初始注冊的,應當提供繼續教育合格證明;
(六)外國人、臺港澳人員應當提供外國人就業許可證書、臺港澳人員就業證書復印件。
(四)行政許可程序
取得執業資格的人員申請注冊的,可以向聘用單位工商注冊所在地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注冊受理機關)或者國務院有關專業部門(以下簡稱部門注冊受理機關)提出注冊申請。
對申請初始注冊的,注冊受理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日內將全部申請材料報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以下簡稱注冊機關)。注冊機關應當自受理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
(五)行政許可辦理期限
省級或部門注冊受理機關受理期限為五工作日。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在二十個工作日內作出決定;因故經分管部長批準,可延長十個工作日。
(六)行政許可數量
無限制。
?。ㄆ撸┬姓S可辦理機構
住房和城鄉建設部標準定額司
(八)行政許可辦理地址、聯系電話
辦理地址:北京市三里河路9號住房和城鄉建設部主樓722房間
聯系電話:010—589332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