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關于適用增值稅新稅率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
渝建〔2019〕143號
各區縣(自治縣)住房城鄉建委,兩江新區、經開區、高新區、萬盛經開區、雙橋經開區建設局,有關單位:
為適應建筑業增值稅新稅率的需要,根據《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 稅務總局 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的規定,按照《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關于重新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建辦標函〔2019〕193號)的要求,結合我市實際,現將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調整范圍
凡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簡稱建設工程),執行原計價定額和現行計價定額的,均按本通知規定進行調整。
(一)原計價定額包括:2008年重慶市建筑、裝飾、安裝、市政、仿古建筑及園林、房屋修繕工程計價定額,200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2011年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計價定額,2011年重慶市城市軌道交通工程費用定額,2013年重慶市建筑安裝工程節能計價定額。
(二)現行計價定額包括:2018年8月1日起執行的2018年重慶市房屋建筑與裝飾、仿古建筑、通用安裝、市政、園林綠化、構筑物、城市軌道交通、爆破、房屋修繕、綠色建筑、裝配式建筑工程計價定額,2018年重慶市建設工程費用定額,以及2019年3月1日起執行的重慶市城市地下綜合管廊、城市管線遷改工程計價定額。
二、調整時間
(一)2019年4月1日起進行招投標或直接發包的建設工程,以及2019年3月31日前發布了招標文件但尚未開標的建設工程,招標文件、招標控制價編制及合同簽訂均應按調整后的建筑業增值稅新稅率執行。
(二)2019年4月1日前已開工但未竣工的建設工程,2019年4月1日前完成工程量部分仍按建筑業增值稅原稅率執行;2019年4月1日起完成工程量部分按調整后的建筑業增值稅新稅率執行。
(三)2019年4月1日前已竣工的建設工程,無論是否辦理工程結算,仍按建筑業增值稅原稅率執行。
三、調整內容
(一)執行現行計價定額或原計價定額的,從2019年4月1日起,建筑業增值稅稅率均由10%調整為9%。
(二)執行現行計價定額的,其簡易計稅法調整內容如下:
1.定額其他材料進項稅稅率和定額其他施工機具進項稅稅率由16%調整為13%。
2.企業管理費、組織措施費、一般風險費、安全文明施工費、建設工程竣工檔案編制費、住宅工程質量分戶驗收費、總承包服務費,按附件1“工程費用標準調整表”規定的費率進行調整。
(三)執行原計價定額的,除按附件2“進項稅額計算表”規定的進項稅額扣減系數進行調整外,其他內容仍按重慶市城鄉建設委員會《關于適用增值稅新稅率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渝建〔2018〕195號)及《關于建筑業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調整建設工程計價依據的通知》(渝建發〔2016〕35號)執行。
四、本通知自2019年4月1日起執行。
重慶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委員會
2019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