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試卷復查規定
一、復查試卷是指必須按有關規定,允許復查的試卷。
(復查試卷的范圍:全國組織的各項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和執業資格考試的主觀題科目;我省組織的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的主觀題科目;我省組織的公務員考試、事業單位招聘考試且在試卷上直接作答的科目;對于客觀題機器評卷和主觀題網絡評卷科目,不接受復查申請。考生對零分、缺考和違紀的處理有異議的,可申請復查。
復查試卷的內容包括:應考人員的相關信息是否準確;登分、核分是否正確;有無漏改、錯改;是否有違紀記錄或者其它異常情況等。對主觀題評卷的寬嚴幅度不在復查范圍之內,不作為變更成績的依據。)試卷復查時將對考生的報考資格進行復審,故不受理代辦。
二、考試復查時限為成績公布之后7天內。
三、考生對本人成績有疑問要求復查試卷的,且其試卷屬于允許復查的試卷,由本人填寫《人事考試成績復查試卷申請表》,加蓋單位公章,市以下考生需經市人事考試中心(市級考試中心要對復查人的報名資格進行復審)同意,加蓋公章報綜合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