距離一級造價考試還有14天的時間了。最近在整理造價考試相關的專題,今天是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一起來看看吧!
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規定
一、已開辦的與工程項目有關的保險
建筑工程一切險、安裝工程一切險、工傷保險和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正值逐步推行勘察設計、工程監理及其他工程咨詢機構的職業責任險、工程質量保修保險等。
二、安裝工程一切險
承保以土木建筑為主體的工程項目在整個建筑期間因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以及依法應承擔的第三者責任的保險。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被保險人:
①業主:建設單位或工程所有人;
②承包商:總承包商及分包商;
③技術顧問:業主聘請的建筑師、設計師、工程師和其他專業顧問;
④其他關系方,如貸款銀行或其他債權人。
投保人:
①全部承包方式,由承包方負責投保;
②部分承包方式,在合同中規定由某一方投保;
③分段承包方式,一般由業主投保;
④施工單位只提供勞務的承包方式,一般也由業主投保。
2)保險項目
①物質損失:包括建筑工程,業主提供的物料及項目,安裝工程項目,施工用機器、裝備及設備,場地清理費,工地內現成的建筑物,業主或承包商在工地上的其他財產。
②第三者責任:指被保險人在工程保險期內因意外事故造成工地及工地附近的第三者人身傷亡或財產損失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
③附加險。
3)保險責任
①物質損失的保險責任
a.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單列明的被保險財產在列明的工地范圍內,因發生除外責任之外的任何自然災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的物質損失,保險人應負責賠償。
b.上述有關費用包括必要的場地清理費用和專業費用等,也包括被保險人采取施救措施而支出的合理費用。
②第三者責任的保險責任
a.在保險期限內,因發生與承保工程直接相關的意外事故引起工地內及鄰近區域的第三者人身傷亡、疾病或財產損失,依法應由被保險人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保險公司負責賠償。
b.對被保險人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訴訟費用以及事先經保險公司書面同意而支付的其他費用,保險公司以亦責賠償。
③總除外責任
a.戰爭、類似戰爭行為、敵對行為、武裝沖突、恐怖活動、謀反、政變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b.被保險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c.核裂變、核聚變、核武器、核材料、核輻射及放射性污染引起的仼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d.大氣、土地、水污染及其他各種污染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e.工程部分停工或全部停工引起的任何損失、費用和責任。
f.罰金、延誤、喪失合同及其他后果損失。
g.保險單明細表或有關條款中規定的應由被保險人自行負擔的免賠額。
4)保險期限
①建筑期:工程破土動工之日,或是保險工程材料、設備運抵至工地時,保險責任開始;工程所有人對部分或全部工程簽發驗收證書或驗收合格時,或是工程所有人實際占有或使用或接受該部分或全部工程時,保險責任終止。
②試車期:若保險設備本身是在本次安裝前已被使用過的設備或轉手設備,則自其試車之日起,保險責任即告終止。
③保證期:保證期的保險期限一般與工程合同中規定的質量保修期一致。
④保險期限的延長。
5)保險費率:確定建筑工程一切險的費率應考慮以下因素:
①工程的性質、建筑材料、建筑物的高度;
②工地及鄰近地區的自然條件、有無特別危險存在;
③工程所處的地理位置;
④工期長短及施工季節;
⑤巨災的可能性,最大可能損失程度;
⑥施工現場安全防護條件;
⑦承包商及工程其他有關方的資信情況,施工人員的素質及承包商的管理水平;
⑧免賠額的高低及特種危險的賠償限額;
⑨保險公司以往對類似工程的賠付情況。
6)賠償處理
①保險財產發生損失,保險人以將被保險財產修復至或基本恢復至其受損前狀態的費用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進行賠償;但若修復費用等于或超過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價值時,則以被保險財產損失前的實際價值扣除殘值后的金額為準。
②保險人可有三種賠償方式,即以現金支付賠款;修復或重置;賠付修理費用。
③損失賠付后,保險金額應相應減少,并且不退還保險金額減少部分的保險費。
④在發生第三者責任項下的索賠時:保險人有權以被保險人的名義接辦或自行處理任何訴訟或解決任何索賠案件。
⑤在發生物質損失時,若受損保險財產的分項或總保險金額低于對應的應保險金額,其差額部分視為被保險人所自保,保險人按保險列明的保險金額與應保險金額的比例負責賠償,即:賠款金額=損失金額×某項目現行保額/某項目按規定應投保金額。
⑥如同一保險財產損失存在著一種以上的保險保障,不論該保險賠償與否,保險公司按該種保險的保險單保額與所有保單保額之和的比例承擔保險責任。
⑦被保險人的索賠期限,從損失發生之日起,不得超過兩年。
三、工傷保險
國家和社會為在工作、生產過程中遭受事故傷害和患職業性疾病的勞動者及其親屬提供醫療救治、生活保障、經濟補償、醫療和職業康復等物質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障制度。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①投保人: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
②被保險人:其用人單位的全部職工或者雇工;
2)責任范圍
1.工傷責任范圍
a.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b.工作時間前后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c.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d.患職業病的;
e.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f.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g.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2.視同工傷范圍
①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
②在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動中受到傷害的;
③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后舊傷復發的。
3.工傷除外責任
①故意犯罪的;
②醉酒或者吸毒的;
③自殘或者自殺的。
3)工傷保險基金與費率
①工傷保險基金:由企業繳納的工傷保險費、工傷保險基金的利息和其他資金構成。
②費率:根據不同行業工傷風險程度,由低到高,一次獎行業工傷風險劃分為一至八類,對應的全國工傷保險行業基準費率分別控制在該行業用人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四、建筑意外傷害保險
指建筑企業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向保險公司辦理建筑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保險公司對于在施工活動過程中發生的人身意外傷亡事故、對遭受意外傷害的施工人員實施賠付的保險。
1)被保險人與投保人
①投保人:以工程項目作為投保單位的,凡從事土木、水利、道路、橋梁等建筑工程施工、線路管道設備安裝、構筑物、建筑物拆除和建筑裝飾裝修的企業,均可作為投保人為其在工程項目施工現場人員投保;
②被保險人:凡在建筑工程施工現場從事作業和管理并與施工企業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均可作為被保險人,還應包括在施工現場從事監理工作和需要到施工現場履行視察、監督檢查職責或參與施工現場救援搶險等有關人員。
2)保險范圍:應當覆蓋工程項目,指施工單位為施工現場從事施工作業和管理的人員受到的意外傷害,以及由于施工現場施工直接給其他人員造成的意外傷害。
3)保險金額: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投保的保險金額不得低于最低保險金額。
4)保險期限:
①應從施工工程項目被批準正式開工,并且投保人已繳付保險費的次日(或約定起保日)零時起,至施工合同規定的工程竣工之日二十四時止。
②提前竣工的,保險責任自行終止。
③工程因故延長工期或停工的,需書面通知保險人并辦理保險期間順延手續,單保險期間自開工之日起最長不超過五年。
④工程停工期間,保險人不承擔保險責任。
5)保險費率:施工單位和保險公司雙方根據各類風險因素商定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費率,實行差別費率和浮動費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