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3月20日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聯合發布了《關于深化增值稅改革有關政策的公告》(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以下簡稱“39號公告”)等一系列增值稅改革的文件,文件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生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或者進口貨物,原適用16%稅率的,稅率調整為13%;原適用10%稅率的,稅率調整為9%。
一般計稅項目影響
總承包合同。由于原適用10%的稅率調整為9%,不含稅價不變,含稅價有變化,對項目營業收入沒有影響,對業主收款金額有影響,即對剩余含稅價有影響,4月1日后剩余工程含稅價款結算的調整公式:剩余工程結算含稅金額÷(1+10%)×(1+9%)。
分供商合同。分包合同。對分包采用簡易計稅3%的沒有影響。對采用一般計稅10%的合同有影響,不含稅價不變,對分包成本沒有影響,對含稅價有影響,合同變化含稅結算金額同總承包合同的調整方法。
勞務公司由于本次銷項稅率降低,抵扣進項稅較少,變化不大,本次稅率調整對勞務公司較好,勞務公司的稅負直接下降,成本減少。
材料采購合同。對材料采購采用小規模計稅3%的沒有影響,對采用一般計稅16%的合同有影響,不含稅價不變,對材料成本沒有影響,對含稅價有影響,4月1日后剩余材料含稅結算價的調整公式:剩余材料含稅金額÷(1+16%)×(1+13%)。
機械租賃合同。對機械租賃采用小規模計稅3%的沒有影響,對采用一般計稅16%或10%(指租賃費中含操作司機工資的合同,租賃合同的稅率為10%)的合同有影響,不含稅價不變,對機械成本沒有影響,對含稅價有影響,變化采取10%的租賃合同同總承包合同的調整方法,采取16%的租賃合同同材料采購合同的調整方法。
國內運輸車票的抵扣。根據39號公告的規定,納稅人購進國內旅客運輸服務,其進項稅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納稅人未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暫按照以下規定確定進項稅額:
(1)取得增值稅電子普通發票的,為發票上注明的稅額;
(2)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航空運輸電子客票行程單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航空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價+燃油附加費)÷(1+9%)×9%;
(3)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鐵路車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的進項稅額:鐵路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9%)×9%;
(4)取得注明旅客身份信息的公路、水路等其他客票的,按照下列公式計算進項稅額:公路、水路等其他旅客運輸進項稅額=票面金額÷(1+3%)×3%。
不動產的抵扣。根據39號公告的規定,自2019年4月1日起,《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定》(財稅〔2016〕36號)第一條第(四)項第1點、第二條第(一)項第1點停止執行,納稅人取得不動產或者不動產在建工程的進項稅額不再分2年抵扣。此前按照上述規定尚未抵扣完畢的待抵扣進項稅額,可自2019年4月稅款所屬期起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對附加費的影響。增值稅銷項稅率下降的測算。增值稅稅率從10%調整為9%后,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銷項稅率實際下降0.84%(9.1%-8.26%)。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增值稅稅率為10%下的實際銷項稅率為:1÷(1+10%)×10%=9.1%;
(2)增值稅稅率為9%下的實際銷項稅率為:1÷(1+9%)×9%=8.26%。
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的測算。假設材料設備費用和租賃設備費用在工程價款中占60%,則實際抵扣進項稅率下降為:2.29%×60%=1.37%。具體計算如下:
(1)材料設備費用抵扣進項稅稅率下降:1÷(1+16%)×16%-1÷(1+13%)×13%=13.79%-11.50%=2.29%;
(2)租賃設備費用抵扣進項稅稅率下降:1÷(1+16%)×16%-1÷(1+13%)×13%=2.29%。
建筑企業增值稅稅率實際下降的測算。按照以上假設數據分析,不考慮其他成本抵扣因素(如砂石料、混凝土的抵扣率都是3%,剔除這些相同的成本抵扣因素),在材料設備費用和租賃設備費用占工程價款60%的假設情況下,建筑施工企業增值稅稅率實際提高了0.53%(0.84%-1.37%=-0.53%)。
假設附加費率為12%(城市維護建設稅為7%、教育費附加及地方教育費為5%),由于應交增值稅增加,影響附加費增加0.0636%(0.53%×0.12%),造成企業利潤減少。
結論。通過以上數據,本次采用一般計稅項目,增值稅稅率由16%改為13%、10%改為9%,導致建筑施工企業的利潤下降,綜合稅負增加。
簡易計稅項目影響
總承包合同。由于簡易計稅項目的稅率3%,本次稅率調整對項目營業收入沒有影響,對工程結算收款金額也沒有影響。
分供商合同。分包合同。由于簡易計稅項目對分包也采用簡易計稅3%的稅率,對分包成本沒有影響,對含稅價也沒有影響。
材料采購合同。對材料采購采用小規模計稅3%的沒有影響,對采用一般計稅16%的合同有影響,不含稅價不變,對材料成本有影響,對含稅價有影響,4月1日后剩余材料含稅結算價的調整公式:剩余材料含稅金額÷(1+16%)×(1+13%)。采用16%稅率的材料成本下降3個百分點。
機械租賃合同。對機械租賃采用小規模計稅3%的沒有影響,對采用一般計稅16%或10%(指租賃費中含操作司機工資的合同,租賃合同稅率為10%)的合同有影響,不含稅價不變,對機械成本有影響,對含稅價有影響,4月1日后剩余含稅價款結算的調整,采取10%的合同同一般計稅總承包合同的調整方法,采取16%的合同同材料采購合同的調整方法。采用16%或10%稅率的租賃機械的機械成本分別下降3%和1%。
對附加費的影響。由于簡易計稅項目按總包減分包差額計征,本次稅率下調的增值稅沒有影響,附加費不受影響。
結論。通過以上數據分析,本次采用簡易計稅項目,增值稅稅率由16%改為13%、10%改為9%,導致建筑施工企業的材料和機械成本的下降,項目利潤增加,綜合稅負不變。
增值稅率下降后
何時適用老稅率?何時適用新稅率?
判斷的標準。取決于增值稅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若是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前的,仍然適用老稅率,若是納稅義務發生在2019年4月1日之后的,適用新的稅率。
銷售貨物和勞務的納稅義務時間。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八條規定,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按銷售結算方式的不同,具體為:
(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銷售貨物,不論貨物是否發出,均為收到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憑據的當天;
(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銀行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發出貨物并辦妥托收手續的當天;
(3)采取賒銷和分期收款方式銷售貨物,為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無書面合同的或者書面合同沒有約定收款日期的,為貨物發出的當天;
(4)采取預收貨款方式銷售貨物,為貨物發出的當天,但生產銷售生產工期超過12個月的大型機械設備、船舶、飛機等貨物,為收到預收款或者書面合同約定的收款日期的當天;
(5)委托其他納稅人代銷貨物,為收到代銷單位的代銷清單或者收到全部或者部分貨款的當天,未收到代銷清單及貨款的,為發出代銷貨物滿180天的當天;
(6)銷售應稅勞務,為提供勞務同時收訖銷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的憑據的當天;
(7)納稅人發生本細則第四條第(三)項至第(八)項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為貨物移送的當天。
銷售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的納稅義務時間。根據《營業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36號文附件)(以下稱《試點實施辦法》)第四十五條規定,增值稅納稅義務、扣繳義務發生時間為:
(1)納稅人發生應稅行為并收訖銷售款項或者取得索取銷售款項憑據的當天;先開發票的,為開具發票的當天。
收訖銷售款項,是指納稅人銷售服務、無形資產、不動產過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項。
取得索取銷售憑據的當天,是指書面合同確定的付款日期;未簽訂書面合同或者書面合同未確定付款日期的,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2)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預收款的當天。
(3)納稅人從事金融商品轉讓的,為金融商品所有權轉移的當天。
(4)納稅人發生《試點實施辦法》第十四條規定情形的,其納稅義務發生時間為服務、無形資產轉讓完成的當天或者不動產權屬變更的當天。
建筑施工企業應對措施
高度重視本次稅率調整。由于本次稅率調整涉及到建筑施工企業所有的項目部,各公司要高度重視,超前布置,深入研究,做好各項前期準備工作,逐項目、逐合同梳理,針對不同業務狀態、合同類別做好應對準備工作,確保充分享受稅率調整的政策福利,建筑施工企業應做好稅務籌劃及增值稅的申報工作。
抓緊簽訂補充合同。對原采用16%和10%稅率的分供合同,工程項目部要及時與分供商簽訂補充合同,明確根據財政部、稅務總局、海關總署公告2019年第39號文的規定,對剩余工程含稅結算金額或材料含稅結算金額按照規定進行調整。簡易計稅項目對材料采購和設備租賃合同要盡量在4月1日后執行,稅率降低可以減少成本。
注意稅率調整后有關事項的處理方法。一是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的,如何開具紅字發票及藍字發票?
39號公告第一條明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已按原16%、10%適用稅率開具的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開票有誤需要重新開具的,先按照原適用稅率開具紅字發票后,再重新開具正確的藍字發票。
需要說明的是,如納稅人此前已按原17%、11%適用稅率開具了增值稅發票,發生銷售折讓、中止或者退回等情形需要開具紅字發票的,應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統一小規模納稅人標準等若干增值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18號,以下簡稱“18號公告”)相關規定執行。
二是2019年4月1日降低增值稅稅率政策實施后,納稅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如何處理?
39號公告第二條明確,納稅人在增值稅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增值稅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應當按照原16%、10%適用稅率補開。
需要說明的是,如果納稅人還存在2018年稅率調整前未開具增值稅發票的應稅銷售行為,需要補開增值稅發票的,可根據18號公告相關規定,按照原17%、11%適用稅率補開。
認真學習最近國稅總局相關的文件。最近國稅總局出臺了六個增值稅調整的相關文件。建筑施工企業要及時組織學習新法規,及時宣傳到每個項目部和每個業務人員,通過組織學習,不斷提升稅務知識,提高整體稅收管理水平,為企業創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