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律法規變化
招標工程以投標截止日前28天,非招標工程以合同簽訂前28天為基準日。基準日期后,法律變化導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所需要的費用發生“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條款約定以外的增加時,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減少時,應從合同價格中予以扣減。基準日期后,因法律變化造成工期延誤時,工期應予以順延。
但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誤的,按上述規定的調整時間,在合同工程原定竣工時間之后,合同價款調增的不予調整,合同價款調減的予以調整。
2.項目特征不符
合同履行期間出現設計圖紙(含設計變更)與招標工程量清單任一項目特征描述不符,且引起該項目工程造價增減變化的,應按照實際施工的項目特征,按規范中工程變更相關條款的規定重新確定相應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并調整合同價款。
3.工程量清單缺項
工程量清單缺項原因:一是設計變更、二是施工條件改變,三是工程量清單編制錯誤。
4.工程量偏差
(1)對于任一招標工程量清單項目,如果因工程量偏差和工程變更等原因導致工程量偏差超過15%時,可進行調整。當工程量增加15%以上時,增加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低;當工程量減少15%以上時,減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綜合單價應予調高。
(2)如果工程量出現超過15%的變化,且該變化引起相關措施項目相應發生變化時,按系數或單一總價方式計價的,工程量增加的措施項目費調增,工程量減少的措施項目費調減。
1.當Q?>1.15Q0時,S=1.15Q0×P0+( Q1-1.15Q0)×P?
2.當Q?<0.85Q0時,S=Q?×P?
式中S——調整后的某一分部分項工程費結算價
Q?——最終完成的工程量
Q0——招標工程量清單中列出的工程量
P?——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工程量偏差(與招標控制價聯系確定調整后的綜合單價P1)
當工程量偏差項目出現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與發包人招標控制價相應清單項目的綜合單價偏差超過15%時,工程量偏差項目綜合單價的調整可參考下列公式:
①當P0<P?×(1-L)×(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P1=P?×(1-L)×(1-15%)
②當P0>P?×(1+15%)時,該類項目的綜合單價P1=P?×(1+15%)
③當P?×(1-L)×(1-15%)<P0<P?×(1+15%)時,可不調整價格P?=P0
P0---承包人在工程量清單中填報的綜合單價
P?---按照最終完成工程量重新調整后的綜合單價
P?--發包人在招標控制價相應項目的綜合單價
L---承包人報價浮動率
5.計日工
計日工由承包人匯總后,列入最近一期進度付款申請單,由監理人審查并經發包人批準后列入進度付款。
6.市場價格波動引起的調整
(1)采用價格指數進行價格調整
當沒有約定,且材料、工程設備單價變化超過5%時,超過部分的價格應按照價格指數調整法或造價信息差額調整法計算調整材料、工程設備費:
式中 ΔP——需調整的價格差額;
P0——調值前合同價款中的工程進度款或工程實際結算款
A——定值權重(即不調部分的權重);
B1、B2...Bn——各可調因子的變值權重(即可調部分的權重),為各可調因子在簽約合同價中所占的比例;
Ft1、Ft2...Ftn——各可調因子的現行價格指數,指約定的付款證書相關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F01、F02...F0n——各可調因子的基本價格指數,指基準日期的各可調因子的價格指數。
(2)采用造價信息進行價格調整
人工、機械使用費按照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人工、機械使用費系數進行調整;需要進行價格調整的材料,其單價和采購數量應由發包人審批,發包人確認需調整的材料數量,作為調整合同價格的依據。
材料、工程設備價格變化的價款調發包人提供的基準價格,按以下風險范圍規定執行:
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合同履行期間材料單價漲幅(或跌幅)以基準價格為基礎超過±5%時,其超過部分據實調整。
未經發包人事先核對,承包人自行采購材料的,發包人有權不予調整合同價格。發包人同意的,可以調整合同價格。
7.暫估價
因發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因承包人原因導致暫估價合同訂立和履行遲延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暫估材料或工程設備的單價確定后,在綜合單價中只應取代原暫估單價,不應再在綜合單價中涉及企業管理費或利潤等其他費的變動。
8.不可抗力的承擔原則
(1) 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 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 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 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 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 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9.提前竣工(趕工補償)
(1)趕工費用:工程發包時,招標人應當依據相關工程的工期定額合理計算工期,壓縮的工期天數不得超過定額工期的20%,將其量化。超過者,應在招標文件中明示增加趕工費用。
(2)工程實施過程中,發包人要求合同工程提前竣工的,應征得承包人同意后與承包人商定采取加快工程進度的措施,并應修訂合同工程進度計劃。發包人應承擔承包人由此增加的提前竣工(趕工補償)費用。
(3)提前竣工獎勵:發承包雙方應在合同中約定提前竣工每日歷天應補償額度,此項費用應作為增加合同價款列入竣工結算文件中,應與結算款一并支付。
趕工費用主要包括:
①人工費的增加,例如新增加投入人工的報酬,不經濟使用人工的補貼等;
②材料費的增加,例如可能造成不經濟使用材料而損耗過大,材料提前交貨可能增加的費用以及材料運輸費的增加等;
③機械費的增加,例如可能增加機械設備投入,不經濟使用機械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