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天
113、可以同時擔任兩個及以上建設工程施工項目負責人的情形: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項目停工超過120天(含),經建設單位同意的。
6個月
114、開工報告: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115、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6個月。
116、中止發生時間: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
117、試用期: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不得超過6個月。
118、經濟性裁員:六個月內重新招用人員的,同等條件下優先招用被裁減的人員。
119、申請再審的時間: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后6個月內提出。
120、一審普通程序:應當在立案之日起6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6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法院批準。
121、再申請執行: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
122、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應當自收到裁決書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
123、建設工程價款優先受償權:行使期限為6個月,自建設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建設工程合同約定的竣工之日起計算。
124、第三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但有證據證明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調解書損害其民事權益的,可以自知道或應當知道其民事權益受到損害之日起6個月內,向作出判決、裁定、調解書的法院起訴。
125、商標應當在期滿前12個月內申請續展注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6個月的寬限期,可以無數次續期。
126、租賃期限6個月以上的,應當采用書面形式。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的,視為不定期租賃。
127、建設單位應當在竣工驗收后6個月內向城鄉規劃主管部門報送有關竣工資料。
128、行政爭議未經行政復議的,應當自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6個月內起訴;經過行政復議的,應當在收到行政復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起訴。
7個月
129、不得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懷孕7個月以上、哺乳期。
1年
130、短期訴訟時效(1年)情形: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延付或拒付租金的;出售質量不合格的商品未聲明的;寄存財物被丟失或損毀的。
131、施工許可證: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
132、申請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一般為1年。拖欠勞動報酬爭議不受1年限制;但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133、撤銷權的消滅: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一年內沒有行使撤銷權;明確表示或以行為放棄撤銷權。
134、對公民提起的民事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經常居住地(連續居住滿1年)人民法院管轄。
135、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但不滿一年: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月工資。
136、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37、勞動者申請工傷認定的時間:為1年。
138、全國重點文物保護單位和省級文物保護單位自核定公布之日起1年內,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必要的保護范圍,作出標志說明,建立記錄檔案,沒置專門機構或者指定專人負責管理。
2年
139、普通訴訟時效期間:2年。
140、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供冷期。
141、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142、用人單位(勞務派遣單位):勞務派遣單位應當與被派遣勞動者訂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43、申請執行的期限為2年。
144、不予注冊情形:被吊銷注冊證書,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2年。
3年
145、注冊建造師資格證書3年內不注冊需繼續教育后才可以注冊;注冊建造師執業證書的有效期:3年。
146、安全生產許可證有效期:3年。
147、建筑市場誠信行為記錄信息的公布公布期限一般為6個月至3年;良好行為記錄信息公布期限一般為3年。
148、初始注冊:自資格證書簽發之日起3年內提出申請,逾期未申請者,須符合本專業繼續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請初始注冊。
149、不予注冊的情形
(1)非執業原因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3年;
(2)在申請注冊之日前3年內擔任項目經理期間,所負責項目發生過重大質量和安全事故。
5年
150、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151、不予注冊的情形:因執業活動受到刑事處罰,自刑事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152、因過錯造成質量事故的,責令停業1年;造成重大質量事故的,吊銷執業資格證書,5年內不予注冊;情節特別惡劣的,終身不予注冊。
153、施工企業資質證書:有效期為5年;期滿前60日辦理延續手續;延續期也是5年。
10年
154、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保護期:10年。
155、商標有效期為10年,自核準注冊之日起算。
156、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情形 :
(1)勞動者已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12年
157、勞動者月工資高于用人單位所在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公布的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三倍的,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標準按職工月平均工資三倍的數額支付,向其支付經濟補償的年限最高不超過十二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