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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逢年過節”之際,對從事建筑行業的外來務工人員而言,最迫切的事情莫過于工程工資款的落袋為安,但目前建筑市場的實際情況,卻往往事與愿違,而每逢年關也是法院受理實際施工人(所謂實際施工人是指欠缺施工資質的非法施工人,在非法施工中包工頭組織的施工隊占有很大比例)訴請工程款數量最集中、審理任務最艱巨的階段。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本身具有涉案標的大、事實復雜、當事人矛盾激烈、案件審理周期長等特征,由于實際施工人的涉訴,使案件事實、法律關系更顯復雜化,再加上不少實際施工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欠缺合法有效的證據支撐訴訟請求,致使自身權益難以圓滿維護。筆者綜合此類案件所呈現的問題并予以分析,結合審判實踐提出相應的處理意見,以求合法、合理解決此類糾紛,保障實際施工人合法權益,維護建筑市場秩序的穩定。一、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案件所呈現的問題
一是訴訟涉及人員較多,爭議多樣。實際施工人一般通過非法轉包、違法分包、掛靠等形式獲得工程項目,和工程項目介紹人、違法分包人在中介費、管理費、雙方代扣代繳稅款數額等問題上爭議較多,案件事實復雜,法律關系的性質判斷有難度,有些爭議法律法規未有明確規定,給糾紛的解決增加難度。
二是施工過程不規范,引發糾紛較多。實際施工人欠缺相應的施工資質,施工過程不規范、建筑材料以次充好的現象時有發生,導致工程質量、施工工期、工程交付等環節問題頻發,進而引發業主、發包人一系列針對實際施工人的損害賠償及違約訴訟,業主或者發包人在訴訟中一并提起的抗辯或者反訴使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障礙增多。
三是施工工程量憑證不規范,導致工程審價周期長、難度大,甚至無法得出審價結論。部分實際施工人法律意識比較淡薄,所施工工程量,特別是業主方所要求工程量變更時,往往沒有有效的簽證單予以證實,審價機構無法按照程序認定其所施工的工程量及范圍,導致審價周期比較長,個別案件審價機構依據實際施工人所提供的證據無法得出審價結論,法院裁判無事實依據,致使實際施工人的實際支出有時難以得到相應的回報,當事人之間的矛盾易激化。
四是先予執行申請獲得法院裁定準許的難度大,實際施工人對司法救濟的程序性操作不滿。實際施工人在訴訟時,一般都希望法院出具先于執行的裁定,要求發包方或者業主先期支付部分工程款,以解決燃眉之急,但是實際情況是實際施工人所承接的工程項目一般是通過層層轉包、分包獲得,涉案人員、事實及法律關系復雜,再加上工程施工的不規范、施工量憑證的欠缺,導致先予執行申請無相關的事實依據,例如無雙方確認的工程量簽證記錄、發包方對施工隊人數及勞動量不認可等,使法院認定事實較難,加之申請人多為包工頭的現狀,其無法提供相應的擔保,導致法院無法及時作出先予執行的裁定。
二、處理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案件的對策
一是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責任主體。實際施工人多為自然人,和其發生糾紛的相對方一般都是處于優勢地位的業主及發包人,兩者在法律意識、舉證能力、風險承擔上有較大差距。法院在適用法律裁判案件時,必須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公平合理地確定雙方的權利義務,一方面要使實際施工人的實際付出得到應有的利益回報;另一方面,也要使實際承包人認識到自身行為的違法性,降低實際施工人對自身利益的不合理期待。
二是完善建設工程案件訴前調解機制,提升承辦法官調解技巧和水平。首先,訴前調解讓雙方當事人的情緒有了緩和的時間和機會,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的案件當事人對抗情緒一般比較激烈,在庭審中會針鋒相對,不如讓雙方當事人在訴前調解中冷靜地權衡利弊,緩和對抗情緒,增加案件調解幾率;其次,增加承辦法官釋明法律的機會,多數實際施工人對其訴訟請求有不正確的認識,對其訴請利益有過高的期待,法院在訴前調解中耐心細致的法律釋明,有利于縮小雙方之間的利益差距;最后,在訴前調解機制中可以盡快固定雙方的爭議焦點,需要進行質量鑒定或者審價的案件法院可以先行委托鑒定、審價機構,法院審理案件的進度可以在訴前調解機制中充分把握,分清輕重緩急,而不至于在訴訟程序中因程序外因素拖延案件審理進度。
三是推進法院審價協調工作,發揮法院在提高審價效率及質量方面的作用。可以說,對于雙方有爭議的工程案件,工程審價是確定工程款最重要的一步,是訴請是否獲得支持及獲得多少支持的依據,在這方面法院可以用審價協調會的形式推進相關審價、質量鑒定工作。法院可依據審價機構的請求,確定審價協調會召開的日期、地點、主要協調事項,向業主、施工方、審價機構及相關爭議方發送參加審價協調會通知,該通知對各方具有拘束力。其次,法院在審價協調會中應審價機構的要求,確定爭議各方應承擔的審價配合事項、完成配合事項的期限,并向爭議各方釋明逾期不配合事項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法院以書面形式記錄審價協調會議內容,經各方簽字確認,對各方具有法律拘束力。最后,法院依據審價協調會議記錄所確定的期限,加強與審價機構的溝通協調,對不履行審價協調會議要求事項的相關當事人及時采取相應的督促措施,保障審價協調會議確定事項的落實。
四是采取靈活多樣的裁決方式,及時保障實際施工人的合法權益。實際施工人訴請工程款案件的高發期多集中在“逢年過節”時段,該特點決定了實際施工人對法院是否能夠有效處理案件有著非常強的期待,實際施工人往往對法院的程序性操作不理解,單一的終局性判決顯然無法滿足實際施工人對訴請利益的迫切要求,因此,對于事實清楚、證據充分的案件,法院應采取先予執行裁定、先行判決、部分調解的方式及時對實際施工人的訴求做出回應。同時,法院要設置一定的工資款發放程序,防止包工頭侵吞工程款,克扣務工人員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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