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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形成(一)合同爭議的概念
所謂合同爭議,是指合同當事人對于自己與他人之間的權利行使、義務履行以及利益分配有不同的主張、意見、要求的法律事實。
合同關系的實質是通過設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在合同當事人之間進行資源配置。而在合同的權利義務框架中,權利與義務是互相對稱的,一方的權利即一方的義務;反之亦然。一旦義務人怠于或拒絕履行自己應盡的義務,則其與權利人之間的法律爭議勢必在所難免。在某種情況下,合同當事人都無意違反合同的約定,但由于他們對于合同履行過程中的某些事實有著不同的看法和理解,就容易釀成合同爭議。在某些情況下,由于合同立法中法律漏洞的存在,也會導致當事人對于合同事實的解釋互不一致。總之,有合同活動,就會有合同爭議。
合同爭議一般具有以下特點:
第一,合同爭議發生于合同的訂立、履行、變更、解除以及合同權利的行使過程中。如果某一爭議雖然與合同有關系,但不是發生于上述過程中,就不構成合同爭議。第二,合同爭議的主體雙方須是合同法律關系的主體。此類主體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法人和其他組織。第三,合同爭議的內容主要表現在爭議主體對于導致合同法律關系產生、變更與消滅的法律事實以及法律關系的內容有著不同的觀點與看法。
(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形成考試大論壇
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的訂立或履行過程中,合同雙方形成爭議的原因是錯綜復雜的,但絕大多數爭議是合同當事人主觀原因造成的。
1、選擇訂立合同的形式不當。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固定價格合同、可調價格合同和成本加酬金價格合同,在訂立建設施工合同時,就要根據工程大小,工期長短,造價的高低,涉及其他各種因素多寡,選擇不適當的合同形式,會導致合同爭議的產生。
2、合同主體不合法。《合同法》規定:合同當事人可以是公民(自然人),也可以是其他組織。也就是說作為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當事人的發包人和承包人,都應當具有相應的民事權利能力和民事行為能力,這是訂立合同最基本的主體資格。《建筑法》還要求施工企業除具備企業法人條件外,還必須取得相應的資質等級,方可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建設活動。但是,當前一些施工企業,超越資質等級或無資質等級承包工程,造成合同主體資格不合法,導致合同爭議的發生。
3、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由于合同條款不全,約定不明確,引起糾紛是相當普遍的現象,也是造成合同糾紛最常見、最大量、最主要的原因,當前,一些缺乏合同意識和不會用法律保護自己權益的發包人或承包人,在談判或簽定合同時,認為合同條款太多、繁瑣,從而造成合同缺款少項;一些合同雖然條款比較齊全,但內容只作原則約定,不具體、不明確,從而導致了合同履行過程中的爭議產生。
4、草率簽訂合同。建設工程承包合同一經簽訂,其當事人之間就產生了權利和義務關系。這種關系是法律關系,其權利受法律保護,義務受法律約束。但是目前一些合同當事人,法制觀念淡薄,簽定合同不認真,履行合同不嚴肅,導致合同糾紛不斷發生。來源:www.examda.com
5、缺乏違約具體責任。有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簽訂時,只強調合同的違約條件,但是沒有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對違約責任也沒有做出具體約定。導致雙方在合同履行過程中爭議的發生。
(三)建設工程承包合同爭議的主要內容
在我國建設市場活動中,常見的合同爭議集中在承包人同發包人之間的經濟利益方面。大致有以下一些內容。
1、承包人提出索賠要求,發包人不予承認,或者發包人同意支付的額外付款與承包索賠的金額差距極大,雙方不能達成一致意見。其中,可能包括:發包人認為承包人提出索賠的證據不足;承包人對于索賠的計算,發包人不予接受;某些索賠要求是由于承包人自己的過失造成的;發包人引用免責條款以解除自己的賠償責任;發包人致使承包人得不到任何補償。
2、承包人提出的工期索賠,發包人不予承認。承包人認為工期拖延是由于發包人拖延交付施工場地、延期交付設計圖紙、拖延審批材料樣品和現場的工序檢驗以及拖延工程付款造成的;而發包人則認為工期拖延是由于承包人開工延誤、勞力不足、材料短缺造成的。
3、發包人提出對承包人進行違約罰款,扣除拖延工期的違約罰金外,要求對由于工期延誤造成發包人利益的損害進行賠償;承包人則提出反索賠,由此產生嚴重分歧。
4、發包人對承包人的嚴重施工缺陷或提供的設備性能不合格而要求賠償、降價或更換;承包人則認為缺陷業已改正、不屬于承包方的責任或性能試驗方法錯誤等,不能達成一致意見。
5、關于終止合同的爭議。由終止合同造成的爭議最多,因為無論任何一方終止合同都會給對方造成嚴重損害。但是,終止合同可能是在某種特殊條件下,合同雙方為避免更大損失而采取的必要補救辦法。為此,合同雙方應當事先在合同中規定終止合同時各方的權利和義務,這樣才便于爭議的合理解決。
6、承包人與分包商的爭議。其內容大致和發包人與承包人的爭議內容相似。
7、承包人與材料設備供應商的爭議。多數是貨品質量、數量、交貨期和付款方面的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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