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位施工單位的造價人員咨詢問,“最近我們在和甲方搞一項附屬工程竣工結算,可遇上的這位甲方委托的結算審計人員好難伺候,對我報的預算亂砍。
主要表現在:
1、合同明確的按××建筑安裝工程結算,他卻要按市政定額;
2、對監理的簽證亂砍價;
3、半地下室屋面貼地磚綠化工程,所用的材料都是工人從小區往2米高的屋面運輸,他卻不讓算二次搬運費;
4、甲方同意的單價他說要再調查市場價后再定。我結算過不少工程,第一次遇上這樣的人,我不太明白,甲方委托的結算審計人員,到底有些什么權力和義務?”
很多審計人員搞不清楚審計與審價的區別,把審計中的一套東西應用到審價中是錯誤的。這位朋友所說的情況應是代替業主進行審價的行為,這時,審價人員只享有與業主同樣的合同權力,是一種民事權力,而審計是行政權力。對這位朋友提到的問題,第1、第3條雙方有爭議的話,應是當地定額站有權裁決。即使是鬧到法院,法院還是要定額站來解釋的,這是個技術層面上的問題。第2條所謂亂砍,何為亂?但是可以肯定的是,審價人員只有合同范圍內的權力。第4條屬于亂用職權,如果他認為價不合理,也只有認了,然后對甲方進行行政方面的處理(這才是審計行為),跟乙方無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