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賠,應有正當的索賠理由和有效證據,并應符合合同的相關約定。
2若承包人認為非承包人原因發生的事件造成了承包人的經濟損失,承包人應在確認該事件發生后,按合同約定向發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3承包人索賠按下列程序處理
3.1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意向通知書;
3.2發包人指定專人收集與索賠有關的資料;
3.3承包人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向發包人遞交費用索賠申請表;
3.4發包人指定的專人初步審查費用索賠申請表,符合本規范第4.6.1條規定的條件時予以受理。
3.5發包人指定的專人進行費用索賠核對,經造價工程師復核索賠金額后,與承包人協商確定并由發包人批準。
3.6發包人指定的專人應在合同約定的時間內簽署費用索賠審批表,或發出要求承包人提交有關索賠的進一步詳細資料的通知,待收到承包人提交的詳細資料后,按本條第4、5款的程序進行。
4若承包人的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索賠要求相關聯時,發包人在作出費用索賠的批準決定時,應結合工程延期的批準,綜合作出費用索賠與工程延期的決定。
5若發包人認為由于承包人的原因造成額外損失,發包人應在確認引起索賠的事件后,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發出索賠通知。
承包人在收到發包人索賠通知后并在合同約定時間內,未向發包人作出答復,視為該項索賠已經認可。
6承包人應發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零星工作或非承包人責任事件發生時,承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向發包人提出現場簽證。
7發、承包人雙方確認的索賠與現場簽證費用與工程進度款同期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