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本規范強制性規定外,投標價由投標人自主確定,但不得低于成本。
投標價應由投標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造價咨詢人編制。
2、投標人應按招標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單填報價格。填寫的項目編碼、項目名稱、項目特征、計量單位、工程量必須與招標人提供的一致。
3、投標報價應根據下列依據編制
3.1本規范;
3.2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辦法;
3.3企業定額,國家或省級、行業建設主管部門頒發的計價定額;
3.4招標文件、工程量清單及其補充通知、答疑紀要;
3.5建設工程設計文件及相關資料;
3.6施工現場情況、工程特點及擬定的投標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
3.7與建設項目相關的標準、規范等技術資料;
3.8市場價格信息或工程造價管理機構發布的工程造價信息;
3.9其它的相關資料。
4分部分項工程費應依據本規范第2.0.4條綜合單價的組成內容,按招標文件中分部分項工程量清單項目的特征描述確定綜合單價計算。
綜合單價中應考慮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承擔的風險費用。
招標文件中提供了暫估單價的材料,按暫估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
5投標人可根據工程實際情況結合施工組織設計,對招標人所列的措施項目進行增補。
措施項目費應根據招標文件中的措施項目清單及投標時擬定的施工組織設計或施工方案按本規范第4.1.4條的規定自主確定。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費應按照本規范第4.1.5條的規定確定。
6其它項目費應按下列規定報價
6.1暫列金額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6.2材料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單價計入綜合單價;專業工程暫估價應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金額填寫;
6.3計日工按招標人在其他項目清單中列出的項目和數量,自主確定綜合單價并計算計日工費用;
6.4總承包服務費根據招標文件中列出的內容和提出的要求自主確定。
7規費和稅金應按本規范第8條的規定確定。
8投標總價應當與分部分項工程費、措施項目費、其他項目費和規費、稅金的合計金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