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一級造價工程師備考已經開始,為了讓大家更有效的備考,小造君整理了一些備考干貨,今天分享的是《建設工程造價管理》第二章第四節合同法及價格法。快一起學起來>>
第二章 工程造價管理及其基本制度
第四節 合同法及價格法
備考造價最不可缺少的就是復習攻略了,尤其是初次報考的新手,不知道怎樣安排學習時間,不知道從哪一科開始學起,總之,困惑很多。聽聽老師為大家做的備考計劃>>
一、合同法
(一)合同的訂立
1.合同的形式
2.合同的內容
3.合同訂立的程序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要約應當符合如下規定:①內容具體確定;②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也就是說,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
有些合同在要約之前還會有要約邀請。所謂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意思表示。要約邀請并不是合同成立過程中的必經過程,它是當事人訂立合同的預備行為,這種意思表示的內容往往不確定,不含有合同得以成立的主要內容和相對人同意后受其約束的表示,在法律上無需承擔責任。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如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統接收數據電文的,該數據電文進入該特定系統的時間,視為到達時間;未指定特定系統的,該數據電文進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統的首次時間,視為到達時間。
3)要約的撤回和撤銷。要約可以撤回,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者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可以撤銷,撤銷要約的通知應當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通知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不得撤銷:①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②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作了準備工作。
4)要約的失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約失效:①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要約人;②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③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④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承諾。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除根據交易習慣或者要約表明可以通過行為作出承諾的之外,承諾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1)承諾的期限。承諾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期限內到達要約人。要約沒有確定承諾期限的,承諾應當依照下列規定到達:①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②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承諾的生效。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承諾的撤回。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要約內容的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有關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的變更,是對要約內容的實質性變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為新要約。
4.合同的成立
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5.格式條款
格式條款是當事人為了重復使用而預先擬定,并在訂立合同時未與對方協商的條款。
(1)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格式條款無效。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此外,《合同法》規定的合同無效的情形,同樣適用于格式合同條款。
(3)格式條款的解釋。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條款一方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6.締約過失責任
締約過失責任發生于合同不成立或者合同無效的締約過程。其構成條件:一是當事人有過錯。若無過錯,則不承擔責任。二是有損害后果的發生。若無損失,亦不承擔責任。三是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1)假借訂立合同,惡意進行磋商;
(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
(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
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二、價格法
1、經營者的價格行為
經營者權利
1.經營者享有如下權利:
①自主制定屬于市場調節的價格;
②在政府指導價規定的幅度內制定價格;
③制定屬于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產品范圍內的新產品的試銷價格,特定產品除外;
④檢舉、控告侵犯其依法自主定價權利的行為;
2.經營者不得有下列不正當行為:
(1)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侵害其他經營者或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除降價處理鮮活、季節性、積壓商品外,為排擠對手或獨占市場,以低于成本的價格傾銷,擾亂正常的生產經營秩序,侵害國家利益或者其他經營者的合法權益;
(3)捏造、散布漲價信息,哄抬價格,推動商品價格過高上漲;
(4)利用虛假或使人誤解的價格手段,誘騙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與其進行交易;
(5)對具有同等交易條件的其他經營者實行價格歧視,等等。
2、政府的定價行為
政府定價的商品
對下列商品和服務價格,政府在必要時可以實行政府指導價或政府定價:
①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
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
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
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
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小練習】
1、《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作了專門規定。一般不屬于施工合同的內容是( )。
A、提交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
B、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
C、撥款和結算
D、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
參考答案:A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的內容。《合同法》在分則中對建設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合同)內容做了專門規定。勘察、設計合同的內容包括提交基礎資料和文件(包括概預算)的期限、質量要求、費用以及其他協作條件等條款。施工合同的內容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的開工和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資料交付時間、材料和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量保修范圍和質量保證期、雙方相互協作等條款。參見教材P46。
2、在建設工程合同中,屬于要約的是( )。
A、招標文件
B、投標文件
C、中標文件
D、招標文件與中標文件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訂立的程序。招標文件屬于要約邀請,投標文件屬于要約,中標文件屬于承諾。參見教材P47。
3、根據《合同法》,下列關于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
A、發出后的承諾通知不得撤回
B、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C、超過承諾期限發出的承諾視為新要約
D、承諾的內容可以與要約的內容不一致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訂立的程序。選項A,承諾可以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通知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者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選項C,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除外,為新要約;選項D,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參見教材P47~48。
4、訂立合同過程中,( )是要約。
A、招標公告
B、投標書
C、寄送的價目表
D、招股說明書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訂立的程序。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參見教材P47。
5、下列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說明,正確的是( )。
A、要約邀請是要約的必要準備工作
B、要約發出時生效,承諾到達時生效
C、要約可以撤銷但不得撤回
D、承諾可以對要約的內容做出非實質性變更
參考答案:D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訂立的程序。承諾對要約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的,除要約人及時表示反對或者要約表明承諾不得對要約的內容作出任何變更的以外,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參見教材P47~48。
6、根據《合同法》,關于要約和承諾的說法,正確的是( )。
A、撤回要約的通知應當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后到達受要約人
B、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
C、要約邀請是合同成立的必經過程
D、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到達要約人
參考答案:B
答案解析: 本題考查的是合同法。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參見教材P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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