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保障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實拈的系統工程
1.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
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中標企業為了減少損失,往往采取偷工減料,以次充分,粗制濫造,不按技術要求施工,不顧工程質量,最終難以形成合格產品。我們分析以后就會發現讓承包商有利可圖而不再偷工減料,實際上是一種道德約束,其彈性非常大,在市場經濟下,道德約束在利益面前往往是蒼白無力的,對一些人可以起作用,對另一此人則根本不起作用。2000年1月30日開始施行的《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強調各建設主體對工程質量在合理使用年限內負責,要求各建設主體提高質量意識,在工程勘察設計階段、施工階段對工程質量嚴格把關,做到防患于未然,同時要求政府行政主管部門對工程的質量加強監督檢查。只要我們切實從上述幾方面人手,建設工程質量是能夠有保證的。
2.推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
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在施工中,由于資金不足,使工程難以繼續,被迫中途停工,或追加投資,或改換施工隊伍,直接受害者仍是建設單位與施工企業雙方,并對國家財產造成嚴重損失。我國正在試點實行工程保證擔保制度,要求承包商向業主提供履約保函,非業主付款原因,一旦承包商在施工過程中違約或因故無法完成合同,則保證擔保方將對業主因此而蒙受的一切損失進行補償。保證擔保方可以向該承包商提供資金或其他形式的資助以便其有能力完成合同。保證擔保方也可以安排由新的承包商來接替原承包商以完成該項目。也可以經過協商,業主重新開標,中標之承包商將負責完成合同中的剩余部分。由此造成的最后造價與原始合同造價的超出部分將由保證方承擔;如果業主對上述三種解決方案均不滿意,則保證擔保方將按照該款保證中規定的擔保金額對業主進行賠償。由于保證擔保方的損失將向承包商求償,而且承包商的信譽從此有了污點,因此,最終受害者只有承包商自己。
3.限制分包,杜絕轉包
不少學者認為某些施工企業靠低價中標后,再轉手將工程轉包給其他低級別的企業或個體施工隊,坐吃管理費,從中漁利。筆者認為對分包問題,在招投標時已經經過審查,在承包商慢行合約時,在監理單位監督下,如屬合理分包可以接受,如居非法轉包,不僅監理單位不可能接受,而且將受到行政執法的處理。
4.控制總量、實行市場準入,保護建筑業的合理利潤不少學者認為中標價太低,不利于建筑企業和行業的自身發展。
筆者認為在市場經濟體制下,供過于求的產品,獲取的行業平均利潤應該低于社會平均利潤,我們不希望因為采用合理最低評標價法,引發競相降低報價,釀成全行業利潤下降直至虧損。我們要進一步從宏觀上控制建筑企業生產力總量,盡量打破地方、部門、行業保護主義,對建筑企業實施動態資質管理,對不同資質的建筑企業界定不同生活空間,通過投標保證擔保進了步做好市場準入工作,保護建筑業的合理利潤。
5.深化項目法人負責制
不少學者認為合理最低評標價法使一些承包商采用“低報價、先中標、任務到手,再逐步提高造價(或著眼于索賠)”的畸形競爭策略。項目法人負責制是實行招標投標、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等制度的基礎。深化項目法人負責制,使項目法人單位負責人懂得推行上述制度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學會不用行政手段而按市場機制運作;學會不是由甲方而是聘請監理單位專家來管理項目;學會不是按領導者意志而是按工程合同來管理項目。在這種情況下,承包商的提高造價或索賠的希望只能破滅了。
實行合理最低評標價法是一項系統工程,需要項目法人負責制、建設監理、合同管理、工程風險管理(工程保險和工程保證擔保)、資質管理、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等制度的配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