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guī)最新講義22主要講解第五章相關法律法規(guī)第二節(jié)合同法。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主要包括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限范圍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義訂立的合同。
(1)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的合同,未經(jīng)被代理人追認,對被代理人不發(fā)生效力,由行為人承擔責任。
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被追認之前,善意相對人有撤銷的權利。撤銷應當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是否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取決于被代理人的態(tài)度。與無權代理人簽訂合同的相對人催告被代理人在1個月內(nèi)予以追認時,被代理人未作表示或表示拒絕的,視為拒絕追認,該合同不生效。被代理人表示予以追認的,該合同對被代理人發(fā)生法律效力。在催告開始至被代理人追認之前,該合同對于被代理人的法律效力處于待定狀態(tài)。
(2)無權代理人代訂的合同對被代理人具有法律效力的情形。行為人沒有代理權、超越代理權或者代理權終止后以被代理人名義訂立合同,相對人有理由相信行為人有代理權的,該代理行為有效。這是《合同法》針對表見代理情形所作出的規(guī)定。所謂表見代理,是善意相對人通過被代理人的行為足以相信無權代理人具有代理權的情形。
(3)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的效力。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超越權限訂立的合同,除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超越權限的以外,該代表行為有效。但是,如果相對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法定代表人、負責人在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與自己訂立合同時超越其代表(代理)權限,仍然訂立合同的,該合同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4)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合同的效力。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活動中,通過合同處分財產(chǎn)(如贈與、轉讓、抵押、留置等)是常見的財產(chǎn)處分方式。當事人對財產(chǎn)享有處分權是通過合同處分財產(chǎn)的必要條件。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的合同一般為無效合同。但是,無處分權的人處分他人財產(chǎn),經(jīng)權利人追認或者無處分權的人訂立合同后取得處分權的,該合同有效。
(三)無效合同
無效合同是指其內(nèi)容和形式違反了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或者損害了國家利益、集體利益、第三人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因而不為法律所承認和保護、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無效合同自始沒有法律約束力。在現(xiàn)實經(jīng)濟活動中,無效合同通常有兩種情形,即整個合同無效(無效合同)和合同的部分條款無效。
1.無效合同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1)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強制性規(guī)定。
2.合同部分條款無效的情形
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1)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2)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對方財產(chǎn)損失的。
如果免責條款所產(chǎn)生的后果具有社會危害性和侵權性,侵害了對方當事人的人身權利和財產(chǎn)權利,則該免責條款將不具有法律效力。
(四)可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
可變更、可撤銷合同是指欠缺一定的合同生效條件,但當事人一方可依照自己的意思使合同的內(nèi)容得以變更或者使合同的效力歸于消滅的合同。可變更、可撤銷合同的效力取決于當事人的意思,屬于相對無效的合同。當事人根據(jù)其意思,若主張合同有效,則合同有效;若主張合同無效,則合同無效;若主張合同變更,則合同可以變更。
1.合同可以變更或者撤銷的情形
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的合同有:
(1)因重大誤解訂立的;
(2)在訂立合同時顯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的合同,受損害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變更或者撤銷。
當事人請求變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不得撤銷。
2.撤銷權的消滅
撤銷權是指受損害的一方當事人對可撤銷的合同依法享有的、可請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機構撤銷該合同的權利。享有撤銷權的一方當事人稱為撤銷權人。撤銷權應由撤銷權人行使,并應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機構主張該項權利。而撤銷權的消滅是指撤銷權人依照法律享有的撤銷權由于一定法律事由的出現(xiàn)而歸于消滅的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銷權消滅:
(1)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撤銷事由之日起1年內(nèi)沒有行使撤銷權;
(2)具有撤銷權的當事人知道撤銷事由后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放棄撤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