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讀:2011年造價工程師考試理論法規最新講義3主要將第四節工程造價咨詢及其管理制度,希望對考友有所幫助。
3.申報材料的要求
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應當提交下列材料并同時在網上申報: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申請書》;
(2)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造價工程師注冊證書、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技術職稱證書和身份證;
(3)專職專業人員(含技術負責人)的人事代理合同和企業為其交納的本年度社會基本養老保險費用的憑證;
(4)企業章程、股東出資協議并附工商部門出具的股東出資情況證明;
(5)企業繳納營業收入的營業稅發票或稅務部門出具的繳納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營業稅完稅證明;企業營業收入含其他業務收入的,還需出具工程造價咨詢營業收入的財務審計報告;
(6)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
(7)企業營業執照;
(8)固定辦公場所的租賃合同或產權證明;
(9)有關企業技術檔案管理、質量控制、財務管理等制度的文件;
(10)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新申請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不需要提交第(5)、(6)項所列材料,其資質等級按照乙級資質標準中的相關條款進行審核,合格者應核定為乙級,設暫定期一年。當暫定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暫定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換發資質證書。符合乙級資質條件的,由資質許可機關換發資質證書。
(三)資質證書
1.資質證書的領取和補辦
準予資質許可的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機關應當向申請人頒發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證書。該資質證書由國務院建設主管部門統一印制,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果工程造價咨詢企業遺失了資質證書,應首先在公眾媒體上聲明作廢后,向資質許可機關申請補辦。
2.資質證書的續期申請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為3年。資質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的,應當在資質有效期屆滿30日前向資質許可機關提出資質延續申請。資質許可機關應當根據申請做出是否準予延續的決定。準予延續的,資質有效期延續3年。
3.資質證書的變更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的名稱、住所、組織形式、法定代表人、技術負責人、注冊資本等事項發生變更的,應當自變更確立之日起30日內,到資質許可機關辦理資質證書變更手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合并的,合并后存續或者新設立的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承繼合并前各方中較高的資質等級,但應當符合相應的資質等級條件。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分立的,只能由分立后的一方承繼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但應當符合原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等級條件。
(四)資質的撤銷和注銷
1.撤銷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1)資質許可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2)超越法定職權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3)違反法定程序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4)對不具備行政許可條件的申請人準予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許可的;
(5)依法可以撤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應當予以撤銷。
撤回其資質: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后,如不再符合相應資質條件的,資質許可機關根據利害關系人的請求或者依據職權,可以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以撤回其資質。
2.注銷資質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資質許可機關應當依法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
(1)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有效期滿,未申請延續的;
(2)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被撤銷、撤回的;
(3)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終止的;
(4)法律、法規規定的應當注銷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的其他情形。
三、工程造價咨詢管理
(一)業務承接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應當依法取得工程造價咨詢企業資質,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內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①工程造價咨詢企業依法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活動,不受行政區域限制。②其中,甲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③乙級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從事工程造價5000萬元人民幣以下的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
1.業務范圍
工程造價咨詢業務范圍包括:
(1)建設項目建議書及可行性研究投資估算、項目經濟評價報告的編制和審核;
(2)建設項目概預算的編制與審核,并配合設計方案比選、優化設計、限額設計等工作進行工程造價分析與控制;
(3)建設項目合同價款的確定(包括招標工程工程量清單和標底、投標報價的編制和審核);合同價款的簽訂與調整(包括工程變更、工程洽商和索賠費用的計算)與工程款支付,工程結算及竣工結(決)算報告的編制與審核等;
(4)工程造價經濟糾紛的鑒定和仲裁的咨詢;
(5)提供工程造價信息服務等。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可以對建設項目的組織實施進行全過程或者若干階段的管理和服務。
2.咨詢合同及其履行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在承接各類建設項目的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時,可以參照《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示范文本)與委托人簽訂書面的工程造價咨詢合同。
建設工程造價咨詢合同一般包括下列主要內容:
(1)委托人與咨詢人的詳細信息;
(2)咨詢項目的名稱、委托內容、要求、標準,以及履行期限;
(3)委托人與咨詢人的權利、義務與責任;
(4)咨詢業務的酬金、支付方式和時間;
(5)合同的生效、變更與終止;
(6)違約責任、合同爭議與糾紛的解決方式;
(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專用條款的內容。
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從事工程造價咨詢業務,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的要求出具工程造價成果文件。工程造價成果文件應當由工程造價咨詢企業加蓋有企業名稱、資質等級及證書編號的執業印章,并由執行咨詢業務的注冊造價工程師簽字、加蓋執業印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