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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FIDIC合同條件由通用合同條件和專用合同條件兩部分組成,且附有合同協議書、投標函和爭端仲裁協議書;
2.FIDIC通用條件是固定不變的,工程建設項目只要是屬于房屋建筑或者工程的施工;來源:考試大
3.FIDIC通用合同條件可以大致劃分為涉及權利義務的條款、涉及費用管理的條款、涉及工程進度的條款、涉及質量的條款和涉及法規的條款等五個部分;
4.專用條件中條款的出現可起因于以下原因:在通用條件中的措辭中專門要求求用條件包含進一步信息,如果沒有這些信息,則合同條件不完整;在通用條件中說到在專用條件中可能包含有補充材料的地方,但如果沒有這些補充條件,合同條件仍不失其完整性;工程類別、環境或所在地區要求必須增加的條款;工程所在國法律特殊環境要求通用條件所含條款有所變更;
5.FIDIC合同條件傳統上主要適用于國際工程施工,但經修改后也同樣適應于國同合同;
6.應用FIDIC合同條件的前提:FIDIC合同條件注生業主、承包商、工程師三方的關系協調,強調工程師在項目管理中的作用;在土木工程施工中應用FIDIC合同條件應具備以下前提:通過競爭性招標確定承包商;委托工程師對工程施工進行監理;按照單價合同方式編制招標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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