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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國招標投標的法律框架:1991年11月21日,建設部、國家工商總局聯合下發《建筑市場管理規定》明確提出加強發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發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報建制度與招標制度;建設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定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以指導施工合同管理;1992年12月30日,建設部頒發了《工程建設施工招標投標管理辦法》;1994年12月6日,建設部、國家體改委再次發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場體制改革的意見》,強調了建筑市場管理環境的治理,文中明確提出大力推行招標投標,強化市場競爭機制;1999年,我國工程招標制度面臨重轉折,首先是1999年3月15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并于同年10月1日起生效實施;其次是1999年8月3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投標法》,并于2000年1月1日起施行;2001年7月5日,國家計委等七部委聯合發布《評標委員會和評標辦法暫行規定》,其中有三個突破:關于低于成本價的認定規定;關于中標人的確定條件;關于最低價中標;在這里第一資明確了最低價中標的原則;來源:考試大
2.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凡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進行下列工程建設項目,包括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采購,必須進行招標: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國家融資的項目;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www.Examda.CoM考試就到考試大
3.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而不適宜招標的;屬于利用扶貧資金實行以工代賑災需要使農民工的;施工主要技術采用特定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施工企業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該施工企業資質等級符合工程要求的;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屬小型工程或者主體加層工程,原中標人仍具備承包能力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4.建設工程招標的種類:建設工程項目總承包招標;建設工程勘察招標;建設工程設計招標;建設工程施工招標;建設工程監理招標;建設工程材料設備招標;
5.建設工程招標方式:從競爭程度進行分類:公開招標、邀請招標;從招標范圍進行劃分:國際招標和國內招標;
6.建設項目招標程序:招標活動的準備工作;招標公告和投標邀請書的編制與發布;資格審查;編制和發售招標文件;踏堪現場與如開投標預備會;建設項目投標;開標、評標、定標;有下列情況之一的,經批準可以邀請招標:項目技術復雜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幾家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受自然地域環境限制的;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或者搶險救災,適宜招標但不宜公開招標的;擬公開招標的費用與項目的價值比,不值得的;法律、法規規定不宜公開招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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